送水工撞人,谁该赔偿?

来源: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 闪送、外卖等行业的兴起 为快节奏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派送员为尽快完成送货任务 在追求时间的同时也带来了安全隐患 送水工送货途中撞到人 该由谁来赔偿呢?


闪送、外卖等行业的兴起
为快节奏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派送员为尽快完成送货任务
在追求时间的同时也带来了安全隐患
送水工送货途中撞到人
该由谁来赔偿呢?
本期案例承办法官:民四庭 张新进

案情介绍:

(图片由AI生成)‍‍

李某系一桶装水公司员工,日常工作内容是为该桶装水公司配送水。某日,李某像往常一样骑电动车送水,在超车途中与骑自行车的杨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自行车损坏。后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因赔偿协商未果,杨某将李某、桶装水公司告上法庭。


杨某认为事发时李某驾驶电动车实际所有人为桶装水公司,事发时系职务行为,但桶装水公司辩称其与李某为承包关系,该起交通事故与其无关,所有费用应当由李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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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被告桶装水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桶装水公司与被告李某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其是否应当承担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产生损失的赔偿责任。


被告桶装水公司与被告李某之间签订的协议虽名为《承包配送协议》,但根据该协议约定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看,被告李某的受雇时间应当是长期而非临时的,工作性质也是日常的而非应急的,其也是根据被告桶装水公司的指示在特定地点工作而非自己决定工作地点,领取工资的方式也应当是按月领取而非一次性领取,被告桶装水公司与被告李某之间的关系特征应当为雇佣关系而非承揽关系,被告桶装水公司作为被告李某的雇佣单位,应当为被告李某在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其应当承担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产生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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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承办法官 | 民四庭 张新进
文字|闵浩‍‍‍‍‍‍‍‍‍‍
制作|李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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