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产复工路上农民工的工资更有法律保障

来源:微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简析《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几个问题 引 言 农民工是城市建设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然而农民工经常遇到拖欠工资的问题,很多农民工常常被如何维权、去哪维权、找谁维权等问题困扰。

简析《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几个问题
引 言
农民工是城市建设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然而农民工经常遇到拖欠工资的问题,很多农民工常常被如何维权、去哪维权、找谁维权等问题困扰。如何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不仅需要农民工提高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更需要市场主体、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特别是在当前疫情形势下积极促进复产复工的背景下,保障农民工及时拿到应有的劳动报酬尤其重要。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即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作者将结合条例的有关内容,谈谈有关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
01 规范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
依据条例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就工资支付形式来看,该条例明文禁止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代替,农民工工资支付形式仅有货币一种形式。此条有利于农民工真正将劳动力转化为看得见、摸得着、能拿到手的价值,规避了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其他支付形式进行支付的风险问题。
02 明确工资清偿责任
条例就农民工工资清偿问题做出了十分具体的规定:第一,用人单位拖欠工资需依法进行清偿;第二,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三,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第四,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五,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第六,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第七,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第八,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工资清偿责任主体,同时明确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工、将工作任务发包、使用违法违规派遣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下谁为责任主体、何时负有、负有何种清偿义务等角度做出具体详细的规定。规定工资清偿责任,实施全程监督,有利于真正让农民工知道该找谁维权、具体怎么维权,有利于农民工在复产复工之路上真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3 明确农民工工资问题各方责任
农民工工资问题需要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督能力建设,健全农民工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纳入政府考核和监督范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及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及筹措方式进行审查;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相关案件;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新闻媒体等为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权利扩宽舆论渠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农民工群体增强法律意识。
04 细化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条例规定了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建立用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等工程建设领域特别制度,有利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对于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由社保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细化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有利于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容易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顽疾。
整个条例重点突出,针对性强,操作性强,将会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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