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要求用户重新签订的《微博用户服务使用协议》将新浪微博推上了风口浪尖。只有勾选“同意”后,用户才能继续使用新浪微博。为何要重新同意呢?许多人发现了其中的蹊跷,新浪微博在协议中约定,“未经微博平台事先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使用微博内容”。这即是说,用户自己原创的内容自己却不能使用,也不能授权第三方使用。包括许多大V在内容的微博用户都表示不满,新浪微博紧急修改了相关条款,并发布了说明。
修改前 | 修改后 |
1.3 未经微博平台事先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使用微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发表、复制、转载、更改、引用、链接、下载、同步或以其他方式使用部分或全部微博内容等。 | 1.3 未经微博平台事先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微博内容(微博内容即指用户在微博上已发布的信息,例如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授权任何第三方发表、复制、转载、更改、引用、链接、下载、同步或以其他方式使用部分或全部微博内容等。 |
1.5 用户同意并无偿授权微博平台以微博平台名义就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自复制、使用、编辑、抄袭、在第三方平台上再次发布微博内容等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投诉、诉讼等必要的维权措施,由此获取的全部赔偿款项归微博平台独立所有,同时,用户承诺积极配合微博平台行使上述权利,并按照微博平台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相关协助。 | 1.5 用户同意并授权微博平台以微博平台名义就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自复制、使用、编辑、抄袭、在第三方平台上再次发布微博内容等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投诉、诉讼等必要的维权措施。 |
#微博社区公告#关于微博内容版权归属的说明
站方注意到今日有用户对微博上所生产内容的版权归属有所疑问,担心自身权利受到限制和减损。特别是对《微博用户服务使用协议》中1.3 1.5两个条款有所疑问。
对用户的质疑,微博深感不安和抱歉,并同时说明如下:
1、《微博用户服务使用协议》一直以来都是根据用户反馈和行业发展不断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首先要维护用户的权利,其次也会维护平台的合法权益,并确保二者协调统一。
2、1.3 1.5两条款内容为《微博用户服务使用协议》既有条款,而并非本次《微博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弹窗中所公示并要求用户同意的新增内容。
3、1.3 1.5两条款内容拟修订为:
1.3未经微博平台事先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微博内容(微博内容即指用户在微博上已发布的信息,例如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授权任何第三方发表、复制、转载、更改、引用、链接、下载、同步或以其他方式使用部分或全部微博内容等。
1.5用户同意并授权微博平台以微博平台名义就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自复制、使用、编辑、抄袭、在第三方平台上再次发布微博内容等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投诉、诉讼等必要的维权措施。
(以上修订经相关流程审批后立刻上线,如再次调整将单独公告)
4、用户对自身拥有完全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内容可以合法使用,但是所有未经用户和微博平台共同同意,擅自直接抓取用户已经在微博平台上发布的内容的行为均属于不正当竞争。微博为维护自身权益,将采取各种手段避免遭受不正当竞争的影响。
我们深知,网友们不竭的创作与分享是微博赖以发展的条件,再次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微博的支持和关注!
微博用户内容版权权益释疑
针对昨晚发布的微博内容版权说明,我们看到不少网友的疑问,这里做进一步的说明,随后相关的描述也会在用户使用协议中进行更新。感谢大家对微博平台的支持和关注,我们深知作者的创作和分享是微博赖以发展的基础,对于此次给大家带来的困惑我们非常抱歉。
Q:用户在微博上发布的原创内容,版权是否归用户所有?
A:版权或者说著作权理所应当是属于内容创作者所有的,权利本身都归属于作者。微博作为发布平台只享有一定范围的使用权。
Q:用户在微博上发布的原创内容,是否可以发布到其他平台上?
A:用户对自己的原创内容毫无争议地拥有著作权,在微博平台上发布的也不会例外。用户对于自己具有完全权利的内容,自然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发布到其他平台。
Q:用户发布在微博上的内容为什么需要用户和微博平台共同同意,其他第三方才能抓取?
A:正如前述所讲,用户可以将自己具有完全权利的作品,根据自己的意愿发布到其他平台,这是无需微博批准、审批、同意的。但是未经微博平台同意,自行授权、允许、协助第三方非法抓取已发布的微博内容,显然是不能允许的。非法抓取是指采用程序或者非正常浏览等技术手段获取内容数据的行为。
Q:微博现在有什么用户版权保护服务?
A:微博现在为用户提供了保护首发于微博的原创内容的线上举报产品,还提供了线下提供投诉函件的一般版权侵权投诉渠道,随后我们还将不断完善我们的作者原创内容保护机制。
以上两份说明,新浪微博已经明确表示用户原创内容的著作权归用户自己所有,用户也可以发布到其他平台。新浪微博针对的是未经微博同意,擅自直接抓取用户已经在微博平台上发布的内容的行为。
平台方通过格式条款,独占性地获取用户发表的原创内容,符合著作权法吗?
即便是修改了条款,将“或”字去掉,但“未经微博平台事先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微博内容”的文字表述仍然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内容相悖。一般而言,用户对其生成的内容享有著作权,平台享有使用权。正如后来微博作出释疑称:“版权或者说著作权理所应当是属于内容创作者所有的,权利本身都归属于作者。微博作为发布平台只享有一定范围的使用权。”
然而,“用户创作的内容版权归属于平台”的格式条款在如今的互联网企业用户协议中并不鲜见。在互联网环境下,平台方需要集成大量用户创作的内容,才能为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因此,平台要求用户不同程度地将创作内容的著作权让渡给平台方。在用户协议中规定版权归平台所有符合一定的商业逻辑,已经成为一种“行业惯例”。
尽管有这样的“行业惯例”,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并非完全支持平台方的这一作法:
在大众点评诉爱帮网一案中,大众点评因爱帮网未经许可,在其网上大量发布来源于大众点评网数千家餐馆的点评内容,将其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爱帮网侵犯大众点评网著作权事实成立,爱帮网被判赔50万元。随后爱帮网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大众点评网通过用户注册协议获得了点评内容的使用权,但不能证明其享有点评内容的著作权,同时,大众点评网对点评内容没有汇编权,故驳回原告起诉。之后,大众点评特意选择了独创性较高的用户点评内容,并向各个点评用户单独索取特别授权后另行起诉爱帮网,才最终胜诉,获赔2万元。
在百度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一案中,百度公司以通过用户协议获取的百度知道、百度百科等栏目上内容的著作权作为其权利基础,主张奇虎360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后在法院释明后放弃著作权侵权诉求,获得法院支持其不正当竞争的诉求。
从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平台方根据用户协议主张著作权不一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然而,平台方网站通过长期大量投入,付出巨大的成本,使用户免费享受网站服务,从这个角度看,平台方一定程度上获得用户创作内容的某些权益也无可厚非。用户协议中规定的相关版权归属于平台的条款就一定无效吗?根据《合同法》,如果平台方能通过明确的标识提示用户注意,格式条款并不当然无效。司法实践中,还需根据提供服务的类型,以及用户生成内容的价值大小,进行个案判断。
此外,用户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会根据不同平台方的性质,在权利归属上有所区别。如微博或点评类的网站,用户生成的内容较为短小,需要海量丰富的内容方便传播,其授权条款可能较为宽松;而一些知识回答型社区或文学网站,其用户生成的内容往往篇幅较长,具有较高独创性,且将用户从无名之辈培养为“大神”需要平台方投入大量资源,故需要较为严格的授权条款。
我们注意到,微博用户协议1.5条规定了用户同意并授权微博平台以微博平台自己的名义就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法律行为的条款。由于用户个人维权往往成本很高,这一约定具有合理性。在一些未经授权大量转载的场合,如果没有用户授权平台维权的约定,平台方维权需向大量用户获得授权,维权成本高昂。这一约定从维权的及时性和便利性上考虑,也有存在的必要。
在微博新版本的版权条款中,我们看到有“未经微博平台事先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微博内容”的表述。在微博的问答释疑中,微博表示“所有未经用户和微博平台共同同意,擅自直接抓取用户已经在微博平台上发布的内容的行为均属于不正当竞争。”
合同具有相对性,虽然这些内容大可不必在用户协议里出现,但就目前激烈的竞争环境下,不排除有竞争方引诱用户通过其他手段主动将数据向竞争方进行传送的情形,这当然是原平台方不愿意看到的。
如前所述,平台方约定用户创作内容版权归属条款是商业惯例,并非真正想与用户对着干,而是要针对竞争对手技术手段随意抓取平台内容进行限制。所有的一切,都是为了数据和信息。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数据信息已经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竞争资源,市场主体投入巨资收集、整理和挖掘信息,如果不加节制地允许市场主体任意地使用或利用他人通过巨大投入所获取的信息,将不利于鼓励商业投入、产业创新和诚实经营,最终损害健康的竞争机制。
如大众点评诉百度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网络用户自愿在大众点评发布点评信息,汉涛公司获取、持有、使用上述信息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大众点评所形成的数据库蕴含着相当程度的市场交易价值,是大众点评网的财产权益,通过用户生成内容形成了一定的优势地位,故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而在新浪诉脉脉一案中,法院认定“脉脉”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前述“大众点评诉爱帮网”的案例表明,走著作权法的途径,除了对授权链条要求较为严格外,所获赔偿也相对较低。故对数据本身的保护,可求助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总而言之,平台方用户协议中的版权归属条款更多地是为了维护平台方的商业利益,而判断其是否有效应区分不同情形,在个案中进行具体分析。互联网企业在订立用户协议时,应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充分考虑不同的利益取舍,在用户生成的原创内容和数据利用之间,达到合理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