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基金的减持期优势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根据2016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企业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

根据2016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企业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具有三大政策优势:锁定期、减持期和税收优势,本文将就创投基金减持优势做详细分析。
近年来,证监会出台多项规定对创业投资基金股份减持给予政策支持,有利于促进更多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本形成。目前,创投基金的减持优惠规定主要规定在以下两个政策:
一 2017年05月27日,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智仁解读
1.该规定适用的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2.针对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上市公司大股东、特定股东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3.针对采用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4.针对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二 依据2018年3月2日发布的《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以新老划断为标准,适用减持优惠政策的创投基金应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序号

类型

条件

《创投基金减持新规》发布后的增量创投基金

1

投资范围

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企业上市后所持股份的为转让部分及通过上市公司分配或者配售新股取得的部分除外。

2

投资方式

限于:

1)股权投资;或

2)依法可转换为股权的权益投资。

3

投资金额

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合计投资金额占比50%以上。

4

兜底条款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创投基金减持新规》发布前的存量创投基金

1

投资金额

1)《创投基金减持新规》发布前的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或可转换为股权的投资金额占比50%以上;

2)《创投基金减持新规》发布前的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合计投资金额占比50%以上,且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式适用增量创投基金的相关规定。


智仁解读
以3月2日为节点,对政策发布后新备案的创投基金,如要享受减持优惠政策,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投资方式限于股权投资或者依法可转换为股权的权益投资;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合计投资金额占比50%以上。
已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如要享受减持优惠政策,基金已有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金额占比需达50%以上。同时,应当承诺:新发生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未上市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合计金额占比达50%以上,同时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式符合相关要求。
同时,已经备案为股权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其他类投资基金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均可变更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
根据3月2日《创投基金减持新规》,对创投基金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减持比例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减持节奏快慢与创投基金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在早期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期限长短反向挂钩。
在所投资早期中小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

投资期限

减持比例

不满36个月

在3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在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

在2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在48个月以上

在1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三 《特别规定》与《减持规定》是何种关系?
依据高莉答记者问,《减持规定》通过完善大宗交易“过桥减持”监管安排,完善非公开发行股份解禁后的减持规范,完善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完善减持信息披露制度及完善惩处机制等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
《特别规定》是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减持特定企业股份时作出的特殊安排,主要体现在维持现有减持比例不变的前提下(集中竞价不超过1%,大宗交易不超过2%),创业投资基金所投资企业上市解禁期与上市前投资期限长短反向挂钩机制。创业投资基金股份减持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信息披露、违法责任等方面,仍需适用《减持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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