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是破解案多人少矛盾、提升程序效能、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立体化多元化精细化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上海一中院始终高度重视繁简分流改革,确立了以分案的类型化、智能化为先导,通过优化人案匹配,提升资源的适配度与均衡度;匹配审理程序,增强程序的适配性与集约性;完善机制衔接,加强机制的动态性与协调性的总体思路,切实贯彻繁案精审、普案简化审、简案快审的审理要求,推动诉讼程序的精细化,提升审判质效,取得了良好成效。
上海一中院自 2018 年 10 月通过案件繁简分流分类处置平台,推行系统自动分案,深化案件繁简分流,提升人案资源适配,目前已全部实现系统根据人案不同类型自动分案到人。今年 1 至8 月,共经案件繁简分流分类处置平台处理案件 18080件,其中,繁案 2674 件,占比 14.8% ;普案 8567 件,占比 47.4% ;简案 6818 件,占比 37.8% 。
一、完善分案机制,实现分案的类型化与智能化
一是先定繁案划分繁普简三分格局。案件分类是深化繁简分流、优化资源配置的前端环节,直接关系中后段审判人员及审理程序的资源匹配。对此,上海一中院确立了繁案优先选定的分案原则。首先将重大疑难敏感案件区分出来,这既是构建繁简分流制度的初衷和本旨,也是有效管控案件质效的必要举措。其后筛选出案件事实相对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明了的典型简案,余下案件则进入普案序列。由此,形成由繁至简的案件三分新格局,为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奠定基础。
二是构建“两库一员”实现智能分案。上海一中院转变原有人工分案方式,通过细化繁简案识别标准,借助信息技术实现系统自动分案到人。构建要素库解构案件类别,对繁案、简案和普案的描述性评价进行解构。精细化数据标签,将与案件繁简相关的要素进行固定,形成包括案由、诉讼请求、标的金额等80余项要素组成的要素库。构建规则库细化分案标准。以要素库为基础,形成120项案件繁简分类规则,其中繁案规则80项,简案规则30项,普案规则11项。设置分流员辅助分案。对于经系统无法识别的案件,由分流员通过补录要素的方式进行系统二次识别分案。
二、优化人案匹配,提升资源的适配度与均衡度
一是细化人员分类提升人案适配度。在案件三分基础上,依据办案资历及专业特长等因素将员额法官细分为资深法官、普通法官和简审法官(即速裁团队法官)三类,资深法官(含院庭长)一般需任职十年以上;速裁团队法官一般由任职三年以内的初任法官构成,其余则为普通法官。立案庭秉持简案集中审理的原则,设立速裁团队,负责各类简案的速裁工作,其余审判业务庭则负责普案和繁案的审理工作,原则上繁案应由资深法官(含院、庭长)审理。分案平台对合议庭构成、法官类别及收案类型进行配置,相应信息及规则自动获取匹配后自动分至相应法官办理。
二是构建分案算法提升人案均衡度。在案件与法官类别的匹配方面,案件立案信息录入后,经系统识别直接确定案件审判长及承办法官,并以季度收案工作量为主要考量、存案工作量为辅助考量,优先将案件分至当前工作量较低的法官。在不同类别法官的工作量适配方面,系统通过自动分案算法结合审判部门内繁案的增减及资深法官与普通法官的数量比例,对两类法官的工作量差距设定阈值,以确保不同类别法官之间工作量相对均衡。建立不同类别案件与工作量的折算系统,并综合考虑集团案件等特殊情况,确保不同类别案件工作量计算的合理性。
三、匹配审理程序,增强程序的适配性与集约性
一是凸显争点确保繁案审理精细化。强化繁案庭前会议实效,明确一审繁案原则上应召开庭前会议,并强化诉请固定、证据固定和争点归纳等功能。明确繁案实行“固定共同点、主审矛盾点、厘清模糊点、消除盲点”的四点审判法,保证案件审理能够以争点为主线逐步展开。强化繁案文书说理,明确繁案文书制作及说理的具体规则,强调繁案文书应围绕案件争点强化法官心证过程的公开,对证据采信理由、事实认定理由及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的逻辑关系全面详细论述。
二是优化流程确保普案审理规范化。完善普案分案排期机制,确保法官对案件的集约化审理。明确民事、商事、行政普案的二审案件一般由承办法官进行谈话审理,刑事普案二审案件应当通过讯问方式进行谈话审理。推广普案清单式审理,根据案由制定清单式谈话提纲,围绕当事人争点直接进行,不区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明确普案裁判文书应合理安排篇章结构,围绕争点进行详略得当的说理。此外,明确开庭审理的普案一般应庭宣判,进一步缩短普案的办案周期。
三是简化程序推进简案快审标准化。明确简案中的实体性案件一般由承办法官或法官助理主持进行谈话审理,程序性案件一般不询问当事人直接进行书面审理。简化简案的评议程序,无需拟定无争议事项清单和议决事项清单,只需围绕争点事项分别说明事实认定理由、适用法律理由及与类案裁判标准的协调等。简化裁判文书样式,制定令状式、要素式等简式裁判文书样式,并实现一键智能生成。
四、完善机制衔接,加强机制的动态性与协调性
一是简普转换体现“快进快出”原则。允许10%以内的简案在五个工作日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出至审判部门作为普案办理,超过五个工作日的则由审判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其分管院长批准;超过一个月的原则上由简审团队继续审理。为加强与后续审理程序的衔接,明确退回前案件已经庭审的,简审团队一般应固定好案件争议焦点,并记录在笔录中,随卷一并移送。对于未固定争议焦点的,审判部门可以退回相关简审团队予以补正。
二是普繁调配体现“动态平衡”原则。对于审判部门内繁案的波动性增减,一般由系统根据不同岗位法官的基本工作量情况进行动态调配。当部门内繁案过多时,将其适当分流至普通法官审理;当部门内繁案不足时,适当分配普案给资深法官审理。此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部门负责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将普案调整给资深法官审理,以更有利于案件的妥善处理。
上海一中院深化案件繁简分流,着力提升整体审判质效
作者:上海高院研究室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编者按 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是破解案多人少矛盾、提升程序效能、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立体化多元化精细化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