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的公理

来源:天元律师

文章摘要
胜诉的案件都是相似的,败诉的案件各有各的不同。诉讼律师水平的提高是一个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实践的过程。日常工作中,囿于案牍而无暇自省,虽非本意,但在无可奈何之时亦应怀图变之心。

胜诉的案件都是相似的,败诉的案件各有各的不同。诉讼律师水平的提高是一个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实践的过程。日常工作中,囿于案牍而无暇自省,虽非本意,但在无可奈何之时亦应怀图变之心。格物致知的道理对于诉讼律师而言仍然是适用的,只有在各种纷繁多样的案件处理中感受和提炼某些共通的法则,并以这些法则为指导用于案件的处理,才能做到事半功倍,进而实现诉讼律师的知行合一。
关于诉讼案件中共通的法则,既然是经过诉讼实践的反复验证,不妨叫做诉讼的公理。相信每一个诉讼律师心中都会有几条自己信奉的公理。严谨的讲,不被别人普遍接受的个人化理解,称为公理是不恰当的,但一时之间也难以找出更好的词汇来进行定义,姑且称之,还请见谅。
仅就个人的理解,诉讼公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1、没有任何人是真的被其他人说服的,除非与其利益一致。
2、别指望任何人在诉讼中完全守法。
3、说谎造假不可能毫无破绽。
4、除了自己,没有任何人值得诉讼律师相信。
5、诉讼律师理性优于感性。
6、多花时间对案件的处理一定有好处。
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会分别对上述内容进行阐述。个人能力有限,总结的尚不全面,以后可能还会作出补充。其实还有一条公理,但太显而易见了而无需过多讨论,那就是掌握专业法律知识是诉讼律师处理案件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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