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进自家的房还要绕着走?这路就那么难走么!”近日,璧山区法院审结一起因邻里通行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因纠纷发生在农村,考虑到地形较为复杂,璧北法庭的承办团队通过现场测量、现场走访、航拍记录、车载法庭的综合手段还原案件事实。
基本案情
经查,原告彭某甲、朱某与被告彭某乙系邻居、亲戚。2018年,彭某乙因修缮房屋损毁了彭某甲的房屋,遂以一间房屋置换给彭某甲。彭某乙修缮房屋后,两家间便出现了一条宽约3米的通道,彭某甲、朱某便以该通道进出置换的房屋。此后两家相安无事,但2023年后,彭某乙认为该通道系其空置的宅基地,于是以修建围墙、堆放石堆、加装门锁的方式将通道的两头堵塞,自此,通道形成封闭状态,彭某甲、朱某也无其他的通道再进入置换的房屋。
“你可以不走这个通道,那个房子还有一面墙可以开门,你去那边开,然后绕着走两步也可以进屋。”彭某乙称,“我们以前商量好这么办的,他们后来反悔了。”
“我们什么时候商量过了,再说了你看看那个泥墙怎么开门啊。”彭某甲、朱某也是激动不已,“我进自家的房还要绕着走?这路就那么难走么!”
审理结果
璧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乙将彭某甲、朱某前往置换房屋的必要通道封闭,已经影响了对方的通行利益,同时,置换房屋另外一面泥墙不具备另开房门的条件,且需绕行数十米,彭某乙的变通方案不具有可操作性。
法院遂判决彭某乙拆除堵塞通道的围墙、石堆、门锁等,以达到行人能够在通道内自由通行的效果。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后语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彭某乙封闭通道的行为已经影响到彭某甲、朱某使用置换房屋的权益,彭某甲、朱某有权要求彭某乙排除妨害。尽管彭某乙提出变通方案,但其方案并未设身处地理解邻里生活的需求,不利于邻里生活、生产,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友善不相符,故对其变通意见不予采纳。
日常生活中邻里矛盾无法避免,在解决邻里纠纷时,各方应当以将友善的价值准则融入其中,相互理解、相互帮助,促进邻里和谐,以小和谐促进大和谐。
进自家房子还要绕行?法院这样审
作者:侯伟民来源:璧山区人民法院

“我进自家的房还要绕着走?这路就那么难走么!”近日,璧山区法院审结一起因邻里通行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