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简称《资管新规》)正式实施。明确了金融机构不得对理财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承诺,实施“刚性兑付”,实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这就意味着理财产品的收益要随行就市,市场波动会直接反映在理财产品收益率上,有涨有跌将是常态。
何为“刚性兑付”?
“刚性兑付”即通常所称的“保本保收益”等类似概念。是指理财产品到期后,受托人必须保证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的要求,实质上是一种将权益投资债权化的市场现象。
为什么要打破“刚性兑付”?
违反投资发展规律。无论是何种投资,都是存在风险的,保本理财不符合市场化规律,还让投资者无法意识到真实的投资风险,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可持续发展。
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刚性兑付实际上是将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转移到金融机构,短期来看,可能金融机构能够消化,可以用自营资金弥补投资者的亏损,当亏损足够庞大,连金融机构也无法承担时,便会出现经营危机,甚至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打破“刚性兑付”后,投资者权益应如何保护?
基于《资管新规》打破“刚性兑付”的要求及由此产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简称《九民纪要》)中,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司法裁判原则进行了指引,明确了在审理该类纠纷案件过程中,必须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相关条款中亦就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告知说明义务,举证责任分配,以及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法律责任承担、损失赔偿数额等问题进行明确界定。
何为“卖者尽责”?
打破“刚性兑付”的前提条件是“卖者尽责”。“卖者尽责”,其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机构应当履行适当性义务,简言之,即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合理推荐、适当销售,应当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
在司法实践中,金融机构需要对“卖者尽责”进行举证,例如:是否已经建立了金融产品的风险评估及相应管理制度;是否对金融投资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测试;是否对投资者进行了真实的测试;是否进行了录音、录像;测试结果是否是投资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否在测试时对投资者存在诱导或误导;评测过程是否留痕等。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金融机构需向投资者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何为“买者自负”?
“买者自负”则是金融机构在充分履行了适当性义务的前提下,投资者应当以一般理性人的标准,审慎判断,依据自身的风险认知能力及风险承受能力,承担因自身原因非理性投资所遭受的风险和损失。
裁判要旨
综上,在司法实践中,“卖者尽责”是金融投资者能够真正了解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者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的投资风险和收益的关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产品、投资活动的风险和金融投资者的实际情况及各方所能提供的有效证据,结合理性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和金融投资者能够理解的主观标准,综合考虑确定卖方机构是否已经履行了“卖者尽责”义务并将风险适当的产品推荐给投资者;同样,人民法院也将综合考虑投资者是否达到了“买者自负”的条件,是否应当承担自主判断失误的责任,并以此来认定双方在纠纷中的过错大小及责任。
打破“刚性兑付”,金融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给出预期收益率,一改过去为投资者的理财投资兜底的局面。这虽然给传统的理财产品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但也能让投资产品存在的风险尽早暴露,得到及时化解,避免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也让金融投资者在选择理财产品时充分考虑认知产品及风险因素,有助于提升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培养科学、正确及长期的投资观。
附件1:相关案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胡某诉甲银行、乙基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涉案理财产品的损失分担应结合双方的过错责任的大小予以综合考量。首先,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胡某系稳健型投资者,其风险承受能力高于保守型投资者。从胡某的投资经验来看,在购买本案系争理财产品之前,其曾经购买与本案系争理财产品风险等级相当的理财产品,结合胡某曾担任某公司股东及之后从事股权投资等风险较高投资行为等情形综合考量,胡某应系具备一定经验的金融投资者,因此对系争理财产品发生亏损的风险应有所预期。在胡某书面承诺愿意自担风险,在无证据证明甲银行存在主动推介行为的情况下,按照“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胡某应自担涉案理财产品本金损失的主要责任。其次,甲银行在销售系争理财产品过程中风险提示手续不完备,未充分、完整地履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提示义务,存在过错,应对本金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鉴于胡某本人对本金损失承担主要责任,甲银行承担的赔偿责任可以适当减轻,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附件2:陕西银保监局《关于购买净值型理财产品的风险提示》
一、充分了解、真实反映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消费者要充分评估自身资金状况、风险承受能力、投资偏好等,对银行等金融机构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题要认真作答,自主决策,真实反映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二、正确认识净值型理财产品风险。净值型理财产品不同于银行存款,没有固定收益或预期收益,产品实际收益率和净值变动有关。产品发行时设置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用于衡量产品运作管理水平,不代表任何收益承诺。银行机构理财产品会进行风险等级划分,消费者要正确认识理财产品风险等级,风险等级越高可能收益越高,但损失的可能性也越大。
三、理性分析并独立做出投资决策。理财非存款,投资有风险,购买需谨慎。消费者要擦亮双眼,仔细甄别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各类营销宣传资料,客观分析,理性判断,审慎独立做出投资决定。警惕“安全”“保证”“承诺”“保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征不匹配的各类不当表述,避免偏听偏信。
四、仔细阅读合同文本,积极配合做好“双录”。消费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和销售文件等销售文本,重点关注产品类型、风险等级、投资方向和标的、盈亏规则等内容。消费者还需正确看待、积极配合商业银行在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开展的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即“双录”),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如实回答问题,一旦发生纠纷争议,实现有据可查。消费者在购买理财产品后,应定期关注产品的资产配置和净值变化情况,便于全面掌握市场风险。
五、培养长期投资理念。理财产品净值化管理后,产品净值会跟随市场行情波动,产品的历史收益率或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预期收益承诺,与传统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概念也不相同,如果频繁申购赎回或者短期未达预期即赎回,很容易出现“浮亏”变“实亏”的情况。金融消费者应理性看待市场净值波动,合理安排资金用途,树立长期投资理念。
理财亏损谁之过?
作者:张星 谢潇潇来源:德恒律师事务所

2022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简称《资管新规》)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