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味《人民的名义》

来源:汉盛律师

文章摘要
《人民的名义》是时下火爆荧屏、一鸣惊人的一部电视剧,与以往国产电视剧对社会丑恶现象“点到为止、一成不变”的批判不同,这部“神剧”对腐败分子的刻画一反常态,对于不良风气的讽刺一针见血,对贪腐行为的揭露一

《人民的名义》是时下火爆荧屏、一鸣惊人的一部电视剧,与以往国产电视剧对社会丑恶现象“点到为止、一成不变”的批判不同,这部“神剧”对腐败分子的刻画一反常态,对于不良风气的讽刺一针见血,对贪腐行为的揭露一览无余,让观众大呼过瘾。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超脱出对腐败分子快意恩仇的初级阶段,本文将用专业的视角来审视和解读这部“神剧”,以助我们的人民真正体会自己的名义在哪里。
第一、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归属
在电视剧中,以人民的名义对腐败案件进行调查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是检察院的下设机构),可见至少在现阶段,我国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还属于人民检察院,这与 “警察管抓、检察管告、法院管判”的基本设置存在冲突。的确,在公检法三家的职责分工上,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机关负责起诉是一种原则划分,但对包括贪污受贿犯罪在内的职务犯罪案件,法律却做出了例外规定,明确将侦查权交由检察机关行使(《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我国法律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规定,很大程度上是学习借鉴苏联检察制度的结果,苏联是一个邦联国家,各个加盟共和国原本都是主权独立的国家,有些加盟共和国甚至是联合国的成员国(乌克兰、白俄罗斯),而且每个加盟共和国都保留了脱离苏联的自决权。这就对苏联的法制统一造成了挑战,为了杜绝加盟共和国以“主权独立”为借口拒绝执行苏联全国性法律,苏联设置了具有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院,在全国范围内监督苏联法律的贯彻执行。要让监督权落到实处必须赋予检察官必要的强制手段,缺乏强制手段的检察权就像没有枪的猎人,不可能对犯罪行为产生威慑力,从而使法律监督权沦为一句口号。有鉴于此,苏联法律赋予了检察官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使检察机关具有了“弹劾百官”的职能,让各级官员有所忌惮。我国法律体系虽然脱胎于中国的具体实践,但也借鉴了苏联的先进经验,于是上述史实成为了我国检察官享有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滥觞。
十八届四中全会过后,新一轮司法改革大幕拉开,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设置监察委。2017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称《方案》),试点设立监察委,检察机关原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将转由监察委行使,估计在不久的将来,反贪局、反渎局将由检察机关转隶监察委,其远景目标是将监察委建设成像香港“廉政公署”一样的专司职务犯罪调查的机构。
第二、 司法改革与与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
在电视剧中,大家最为津津乐道的,就是各个角色的行政级别,这个是副部级,那个是正局级,对比起来不亦乐乎。行政级别体现的是行政能力,行政能力是一种管理能力,行政能力越强意味着能够协调更多的人员、能够把控更复杂的局面,从人尽其才的角度上讲,应该让行政能力最强的人从具体的事务性工作中超脱出来,走上协调、管理的领导岗位,并享有相应的行政级别。
然而,司法活动本质上是办案子,司法技艺需要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得到体现,要保证具体个案处理的正确,就需要司法人员亲身经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直接接触和审查各种证据,特别是直接听取诉讼双方的主张、理由、依据和质辩,直接听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言词陈述,并对案件作出裁判。如果司法人员脱离一线,坐在办公室里“听汇报”、“看文件”办案,很可能导致案件处理的偏差,因此把司法技艺最为高超的检察官留在办案一线是司法机关设置规律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司法机关设置目的的必要条件。
在本轮司法改革启动之前,检察机关也适用和行政机关一样的级别体系,拥有更高行政级别的往往是检察院中的综合管理者,而非一线检察官。这就造成了一个困局,优秀的检察官在显露头角之后,就被提拔担任领导职务,进而离开办案一线,不符合把优秀检察官留在办案一线的初衷。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大幕,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对法官检察官建立单独职务序列”,简单来说就是设置一级检察官、二级检察官这样的专业级别,作为对行政级别的补充,一线的检察官可能并不担任领导职务,但却可以享有很高的专业级别,并且专业级别和工资待遇挂钩,从而把优秀的检察官留在办案一线,就好比部队中的士官,虽然不担任领导职务,但也可以通过专业技术享受较高的待遇。在司法改革之后,冲锋在一线的也许就不再是侯局长,而是某位高级别的资深检察官。
第三、 聘请律师与当事人诉讼权利保护
普通社会公民往往很少有机会接受系统的法学教育,对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不清楚,即便有所了解也不知道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享有聘请律师、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但是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在剧中,刘新建、欧阳菁一干人等身陷囹圄,虽然对检察机关的调查多有抵触,但这种抵触往往表现为胡搅蛮缠的“死扛”,如果能够有专业的律师介入,可以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改善他们被羁押期间的境遇,尤其是蔡成功,在看守所中遭遇暴力袭击,据其自称还“遭受生命威胁”,更需要获得律师的帮助。
当然,并非所有的当事人都有条件聘请律师,对于因各类特殊原因无法自行聘请律师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当事人,《刑事诉讼法》赋予了他们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具体来说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律师的介入对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具有积极作用,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有关部门正在不断地强化法律援助的作用,例如在当事人“认罪认罚从宽”的刑事案件中,就规定有关部门需要指派值班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并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
第四、 制度反腐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在《人民的名义》剧中,汉东省的反腐大业似乎就是沙书记幕后指挥、侯亮平冲锋在前,这两个关键人物少了任何一个汉东反腐工作便会陷入停滞,反过来也是侯亮平被摆“鸿门宴”的重要原因。这种寄希望于一把手重视、主管领导勤勉的反腐模式是典型的权力反腐,基本上是依靠个别领导的决心和意志来推进反腐工作,难免就会导致反腐变成一阵风,往来倏忽。试想一下,如果赵立春在汉东再干五年,或者侯亮平真的顶不住压力调回北京,那么汉东的贪官污吏们是不是还可以继续逍遥法外?
建立反腐败工作的长效机制,必须着眼于制度反腐,在全社会都形成“伸手必被捉”的心理预期,从而使潜在的腐败分子放弃贪污受贿的念头。要实现从权力反腐向制度的转变,除了在立法环节完善法律规定、弥补法律漏洞以外,更重要的是完善行政机关行使权利的程序科学设计,让“当官”的全程暴露在公众监督之下,和在司法过程中保证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任何人的不当干预。如果每查办一个祁同伟,都有一个高育良护犊子;每查办一个赵瑞龙,都有一个赵立春打招呼,那么领导的权威、朋友的面子交织在一起,能有几个反贪局长能像侯亮平一样怀着做“孤臣”的决心一查到底?
在司法实践当中,我们往往对权力干预司法的行为司空见惯,举例来说,在《人民的名义》中,“一一六事件”发生后京州市委开会善后,达康书记急言令色地命令法院院长迅速审理案件,而法院院长也唯唯诺诺地遵命。乍一看似乎是达康书记雷厉风行,但如果深入思考却发现这是权力干预司法的又一例证。在法院尚未审理之前,达康书记就作出了迅速审理的指示,万一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延长审理期限怎么办?如果要贯彻达康书记的指示,法院很有可能就需要枉法裁判。
关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宪法》、法律早有明文规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也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我们期待司法机关能够进一步增加独立性,并在独立行使职权的基础上构建制度反腐的体系。
总体而言,《人民的名义》一剧中尽管在反腐过程中还在依法行政、制度反腐等方面存在较多的改进空间,但执政者开始和敢于直面腐败,且运用司法来解决腐败的立场与努力,是值得人民赞赏的。接下来,我们希望和期待“人民的民义”可以扩展到检察机关之外其他所有的社会治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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