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最高法院、市高院关于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部署,上海一中院持续深入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深化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审判资源调配、加强审判监督管理、完善审判绩效考核等举措,健全完善二审独任制相关配套机制,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的新需求和新期待。
加强系统集成 提升改革效能
为积极稳妥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上海一中院探索在民商事二审程序中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制定出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适用独任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等规范性文件,明确适用范围、审判人员、审理方式、程序衔接和监督管理等内容。与此同时,该院加强制度顶层设计,通过健全完善案件繁简分流、审判资源配置、审判监督管理、法律统一适用、审判绩效考核等相关配套机制,构建起全方位、立体化、多维度的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新体系。
一、深化案件繁简分流,精准识别案件类型
该院依托科学化的繁简分流分案机制、要素化的分流处置平台、体系化的程序分类适配,实现对独任审理适用案件类型和“四类案件”的精准识别,明确对繁案一律不适用独任制审理。
一是科学化的繁简分流机制。将选案过程调整为先定繁案、再定简案,将人工识别调整为系统识别,将案件先分配至合议庭再分配至法官的二次分案调整为由直接分配至法官的一次分案模式,为二审案件中扩大适用独任制奠定坚实基础,从机制上有效杜绝分案过程中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二是要素化的分流处置平台。研发“案件繁简分流分类处置平台”,根据诉讼请求、标的额及刑罚轻重等因素,设定71项繁简分类识别要素和123项分案规则,将案件细分为繁案、普案、简案。进一步细化案件类型、提升系统的自动识别效率;设置程序分流员人工识别系统无法识别的案件,并反馈完善识别系统。
三是体系化的程序分类适配。强化分类施策,使繁简分流后各类案件的审理程序与繁简程度相匹配,实现繁案精审、普案简化审、简案快审的审理要求。对于经繁简分流机制确定的“简案”在立案后默认适用独任制,当案件出现规定情形的由承办法官在五日内确认适用合议制;对于经繁简分流机制确定的“普案”,审判长在立案后十日内可以确认适用独任制,逾期未作确认的默认适用合议制。
二、优化审判资源调配,实现人案要素匹配
深入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关键在于如何调配办案人员、各类案件、审判组织、审理程序四项基本要素。该院通过审判资源的优化调配,实现上述要素的合理匹配和动态平衡。
一是优化人案匹配。根据员额法官审判经验、业务专长等不同特点,对口分配相应审判任务,充分发挥人案的适配性与差异性优势,有效提升案件审判质效。明确由院、庭长及具有审判长资格以上的资深法官负责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审理,有效提升案件审判质量;由简审团队负责简案审理,对民商事案件主要适用独任制,加快简案审理节奏,有效缓解人案矛盾。为充分发挥独任制的改革优势,规定明确全院员额法官均可以担任独任制法官。
二是精细审理程序。根据不同案件类型的审理特点,合理选择相应审理程序,逐步形成“速裁”“简化审”及“普通审”程序,精准适配审判资源。针对简案,特别是适用独任制的简案,推广“要素式”审理模式,明确全程简化、全面提速的基本要求,合理精简庭审程序,重新设计适用独任制的三类文书样式,注重简审标准化构建,在简案快审的同时确保简审案件审判质量。
三是强化类案指导。注重发挥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实践的指导功能,稳步推进审委会类案裁判方法总结,通过对审判经验和裁判方法进行归纳和提炼,帮助办案法官在短时间内形成正确的审理思路,全面掌握审理要点和难点,提升法官驾驭庭审、查清事实、准确裁判的能力,促进法律适用统一。该院制定三年规划,通过100期左右的类案裁判方法总结实现主要案件类型的全覆盖,目前已刊发31期。此项改革举措能为独任法官提供类案审理的参照和思路,避免新老法官裁判能力衔接断档,在促进全院审判业务能力整体提升的同时,逐步解决扩大适用独任制可能引发的审判质量下降、适法不统一问题。
三、注重审判监督管理,确保案件裁判质量
该院在上海率先推行专业法官会议改革的同时研发启用配套的“专家法官会议系统”。依托专家法官会议推进疑难复杂案件的“专家会诊”,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和监督,确保案件的裁判质量。
一是提升案件的专家会诊实效。在推动参会人员专业化方面,通过遴选审判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和理论水平高的员额法官组成专家库,以专家会诊的方式对疑难复杂案件或其他有争议案件进行集中研判,提升对案件的研讨品质;在优化讨论规则方面,将参会人数一般限定为五或七人,明确会议表决规则,要求专家法官会议原则上形成多数意见;在明确会议结论效力方面,规定专家法官会议讨论形成的多数意见与合议庭评议结果不一致的,合议庭应当复议一次,经合议庭复议仍与专家法官会议多数意见不一致的,应根据规定程序提交审委会讨论。
二是加强独任制案件的监督管理。加强院庭长通过专家法官会议提升监督管理的能力,规定院庭长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将案件提交专家法官会议讨论。同时,明确对独任法官应提交而未提交专家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由独任法官承担相应的审判责任。
四、完善审判绩效考核,提升审判质量效率
审判绩效考核制度,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支撑和抓手,是法院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依据,在日常审判管理中具有风向标和指挥棒作用。近期,根据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要求,该院已着手全面修订《审判绩效考核与管理实施办法》,并同步研发启用配套的审判绩效考核软件,提升考核的效率和透明度。
一是坚持“凸显质量优先、落实考核到人”的考核理念。明确开展审判绩效考核与管理工作应以实现司法公正为价值目标、以遵循司法规律为核心支撑。考核的目的在于围绕司法公正与效率主题,激励所有法官和干警,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实现人人履职、人人尽责的鞭策和监督功效。对于独任法官,同样坚持考核到人的理念,根据岗位职责设定相应的考核基础。
二是坚持“遵循司法规律、科学考评质量”的考核方法。绩效考核采取一级考核与分类考核方式实施,且注重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客观考核与主观考核、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审判质量优先的考核导向需要对质量考评方法进行合理设定。由于审判质量难以进行数据精准测算的考核,选定类型化评价、贴近式评价、抽样式评价等评价方式作为质量评价的具体路径。对于独任法官审判质量方面的业绩,主要通过案件质量评查的方式进行考评,评查对象则包括法官自荐和抽查的庭审和文书。对于上述庭审和文书,每季度交叉评查一次,以全面反映独任法官的办案质量情况。
三是坚持“构建系统架构,形成机制闭环”的考核要点。重点围绕考核机构配置、考核内容设定以及相应机制衔接等方面,进行精细而系统的安排。对独任法官的绩效考核,既要考虑其适用独任制的案件情况,也要考虑其参与合议的案件情况,综合确定考核结果。对于绩效考核结果,除用于季度、年度奖金分配外,还与干警的年度公务员考核、评优评先、职级晋升等工作相衔接,并作为各专业领域领军人才培养的重要依据。
上海一中院多措并举健全完善二审独任制相关配套机制
作者:上海高院研究室来源:上海高院研究室

编者按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最高法院、市高院关于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部署,上海一中院持续深入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深化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审判资源调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