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故在女职工享受产假的同时,其配偶也享受15日的陪产假,配偶在陪产假期间,劳动报酬和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变。但男员工如果没休陪产假,是否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未休陪产假的工资呢?我们先看一下下面这个案例。
1、基本案情
创想公司向戴某发送调岗通知,将其从人事行政主管降为初级人事专员,并且降低了薪酬待遇。戴某不服,据此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创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陪产假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诉求:
2、法院观点
关于未休陪产假的问题,虽然法律规定作为女职工的配偶享有15天的陪产假。但并无证据显示戴某未能充分享受该待遇系创想公司的原因所致,戴某在其子女出生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未申请休陪产假,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根据该假期规定的目的,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者在未休的情况下可以补休或有权按更高的标准要求补发工资。在原审法院已按正常工资标准核算了创想公司应付未付工资的情况下,戴某仍主张按二倍工资标准核算其未休陪产假工资,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3、作者观点
根据相关案例,结合司法实践,作者提出如下意见:
1、未休陪产假的法律后果与未休年休假的法律后果不一致,核心区别在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法律后果,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而未休陪产假的法律后果是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
2、通过上述案例法院论述,如员工向用人单位申请休陪产假,用人单位不予批准,或批准的假期未达法律规定的天数,员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出勤工资支付未休陪产假劳动报酬的,应予支持;如员工自己没有向用人单位申请休陪产假,即径直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只需按照其正常上班的时间支付劳动报酬即可,不必另行支付陪产假工资。
作者注意到,目前国家许多省份都通过出台地方性法规或条例等方式,赋予男性员工享有陪产假,但基本都没有出台如何保障陪产假实施的细则,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如何适用陪产假方面有冲突;希望国家层面、广东省能尽早出台实施细则,维护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
【备注:本文案例摘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粤03民终18348号”《民事判决书》】。
关于男员工未休陪产假是否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未休陪产假工资的探讨
作者:谢球来源:广东坚果律师事务所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故在女职工享受产假的同时,其配偶也享受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