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MR医疗公司与深圳市KM医疗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01 案件要旨
原告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点在被诉侵权产品中所占的比例,也会成为法院最终裁量损害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
02 案情简介
深圳市MR医疗公司主张深圳市KM医疗公司侵害其技术秘密,该技术秘密名称为监护仪的心电算法,具体内容为心电算法代码包,以计算机软件为载体来体现。在该案中,深圳市MR医疗公司提交了该技术秘密的内容与载体,以及相关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基础。深圳市MR医疗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技术秘密内容具有非公知性、价值性,还提供了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资产评估报告书等,这些材料同时也证明了已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深圳市MR医疗公司针对深圳市KM医疗公司涉嫌侵权的产品、财务账册向法院申请了证据保全。最后,经比对,深圳市KM医疗公司涉嫌侵权产品中的目标代码所对应的反汇编代码中存在与深圳市MR医疗公司“心电算法”程序目标代码所对应的反汇编代码相同或实质相同的代码段。一审法院最终认定,深圳市KM医疗公司侵害深圳市MR医疗公司商业秘密,并判令深圳市KM医疗公司赔偿深圳市MR医疗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0万元。在二审阶段,我方接受委托,并在庭审中提出损害赔偿额应考量商业秘密点在整个涉案产品总利润中的占比,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深圳市KM医疗公司赔偿深圳市MR医疗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万元。
03 关键词
侵害商业秘密 损害赔偿 商业秘密占比
04 案号
(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377号 (2017)粤民终1950号
05 案件诉讼策略
在本案一审法院已认定深圳市KM医疗公司侵害深圳市MR医疗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后者在一审庭审中申请了证据保全,并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等,如以深圳市MR医疗公司主张的内容不构成技术秘密或深圳市KM医疗公司不侵害深圳市MR医疗公司商业秘密进行抗辩,难度非常高。同时,根据当时相关法律规定,深圳市KM医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面临刑事责任。
因此,我方在二审阶段接受委托时,将降低赔偿额作为二审诉讼的重点。通过对一审材料的全面分析,我方在二审中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即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应当考虑到深圳市MR医疗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在深圳市KM医疗公司被控侵权产品总利润中的占比,而不是将深圳市KM医疗公司所有利润全部判给深圳市MR医疗公司。同时,在该案件中,被控侵权产品本身不仅包含涉案商业秘密软件,还包含硬件。对此,深圳市KM医疗公司也拥有多项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且这些专利也都是被告获得利润的重要来源,如果将深圳市KM医疗公司被控侵权产品的总利润作为赔偿依据,显然对深圳市KM医疗公司不公平。
为了论证深圳市MR医疗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在被诉侵权产品中的占比,我方代理律师在二审庭上,当庭同技术证人拆装监护仪器,并通过为法官测量其几项身体指标来进行演示。通过该演示可见,当被诉侵权产品的心电模块被移除时,该被诉侵权产品依然可以实现测量血压、脉搏和心率等功能,而其他功能的实现与深圳市MR医疗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所实现的功能相互独立且互不影响。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关于商业秘密占比的抗辩点,改判深圳市KM医疗公司赔偿深圳市MR医疗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万元。更为重要的是,该判赔金额还使得深圳市KM医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免于承担刑事责任。
06 要点评析
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侵害商业秘密案件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但司法实践中的损害计算问题一直是个难点。在原告已提供鉴定报告、证据保全等极具公信力的材料的情况下,我方参照专利侵权案件中的规定及司法实践,即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零部件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之规定,提出在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中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时应考虑商业秘密点在整个被诉侵权产品中所占的贡献比例,并在庭审中通过当庭演示,让法官亲身参与感受,使得二审法院最终采纳我方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