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不慎受伤,谁来赔?

来源: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社会生活中,劳务关系普遍存在,提供劳务者在为他人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的案例时有发生。那么,提供劳务者在为他人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时,应该由谁来负责呢? 肖某:“是你自己不小心摔下来的,不关我的事!

社会生活中,劳务关系普遍存在,提供劳务者在为他人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的案例时有发生。那么,提供劳务者在为他人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时,应该由谁来负责呢?
肖某:“是你自己不小心摔下来的,不关我的事!”
史某:“是你找我来干活的,因你提供的脚手架突然损坏,我才从高处摔下的,你应该对我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案情简介
“是你自己不小心摔下来的,不关我的事!”肖某说道。
“是你找我来干活的,因你提供的脚手架突然损坏,我才从高处摔下的,你应该对我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史某气愤的说道。
肖某与史某是同村人,2021年,肖某承包了一处建造库房的工程,史某是抹灰工人,肖某便叫来史某为库房抹灰,约定工钱为350元/天。2021年7月17日,史某在为库房抹灰的过程中,因脚手架突然损坏,不慎从3米高处摔落导致受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史某被诊断为右膝胫骨平台骨折、右膝膝关节前十字韧带损伤、双侧根骨骨折,住院花费共计5万余元。2022年3月10日,史某申请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史某双侧跟骨多处骨折,右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30%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史某认为自己是被肖某叫来为库房抹灰,施工时的脚手架也是肖某提供的,史某受伤是因为脚手架突然损坏导致其从高处摔落受伤,肖某作为工程承包人和工具提供者,应当对其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
肖某辩称,史某系由第三人雇佣,肖某与史某之间并无雇佣关系,且史某未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对其损害结果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2、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系涉案工程的劳务承包人,史某在为涉案工程提供抹灰劳务时受伤,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且肖某未能举证证明史某系第三人雇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肖某雇佣史某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工作,未保障施工工具的安全性,未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对史某在劳务过程中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史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长期从事抹灰工作,应当知道施工过程中必然存在风险,且未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故,一审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依法认定肖某承担70%的责任,史某承担3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肖某不服,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醒
提供劳务一方普遍存在安全防范意识差、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淡薄等问题;而接受劳务一方亦是个人,承担赔偿的能力一般较弱。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保障施工环境、施工工具的安全性,还应选择具有相应技术的施工人员,尽量为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应增强自身安全意识,做到规范施工,同时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与雇主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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