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劝烟猝死案中关于公平责任之分析

来源:红邦律师

文章摘要
案例分析 过错原则本是侵权责任法中最基本的归责原 则,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开始衍生出无过错原则,因此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成为侵权行为的两个归责原则。

案例分析
过错原则本是侵权责任法中最基本的归责原 则,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开始衍生出无过错原则,因此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成为侵权行为的两个归责原则。但在实务中,有些损害的发生行为人虽然不存在过错,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但是行为人的行为的确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在此种情况下若严格按照无过错则无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理,对受害人来说是有失公平的。因此,本文主要从反面体现公平原则的适用范围。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5月2日9时24分03秒,段某在电梯间内吸烟,4秒钟后,杨某进入电梯,按了负一楼电梯键。随后,双方开始有语言交流。电梯到达一楼,杨某按了开门键,段某未走出电梯。电梯到达负一楼,二人继续对话。杨某走到电梯门外,段某在电梯门内,双方仍有争执。随后,杨某重新进入电梯,按了一楼的按钮。2017年5月2日9时26分24秒,两人走出电梯。两分钟后,他们走到单元门口。段某情绪相对较为激动,杨某比较冷静。2017年5月2日9时29分06秒,两人走向物业办公室,至此时为止,段某的香烟一直未熄灭。
物业办公室门口监控视频显示,段某比较激动,物业工作人员从办公室内出来后,其情绪更加激动,边说话边向杨某靠近。两分钟后,杨某被劝离,段某则被劝至物业办公室。没多久,段某突然倒地。在120救护车到达前,杨某积极对段某实施了心脏按压复苏。段某有心脏病史,2007年做过心脏搭桥手术。段某的妻子田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赔偿40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田某的丈夫段某因在电梯内吸烟问题导致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在双方的争执被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劝阻且杨某离开后,段某猝死,该结果是杨某未能预料到的,杨某的行为与段某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段某确实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杨某补偿田某15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杨某劝阻段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段某吸烟行为与段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15000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具体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公平责任原则,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首先,需要明确一点,大多数观点认为公平责任不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的补充。民法典也并没有将其作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放在侵权责任编一般规定章中,而是放在了“损害赔偿”部分。
其次,在实务中,适用公平责任要着重注意以下两个要点:
一是双方当事人对损坏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这一点是适用公平责任的一大前提,此处的“过错”指的是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只有满足这一前提下才可以讨论是否适用公平责任。
二是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承担责任或者分担损失的前提与基础,这也是分析侵权案件的关键环节,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行为与结果之间若没有因果关系就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或者分担损失。本案中杨某劝阻吸烟行为与段某死亡结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没有分担损失的前提。因此,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废止)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15000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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