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年底,我所代理郭先生与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先传媒有限公司、上海禾祥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尘埃落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推翻一审判决,认定四家单位侵害了著作权人对剧本《金嗓子周璇》的摄制权、改编权,电视剧《天涯歌女》就要不让看了!
《天涯歌女》是由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先传媒有限公司、上海禾祥实业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联合出品,严浩执导,张柏芝、潘粤明、潘虹、尚于博等主演的一部个人传记类型电视连续剧。该剧重现了周璇的经典影片《天涯歌女》中的片段,集中展现了中国早期影坛和歌坛上的双料皇后——周璇从14岁到27岁的黄金岁月,真实再现了这位歌后的动人风华。
事情还要从2003年说起,著作权人郭先生向北京广电局申报三十集电视连续剧《金嗓子周璇》项目立项,并获得批准,该项目行政被许可人为郭先生,该影视作品的包括摄制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属于郭先生,后按期完成了三十集电视连续剧《金嗓子周璇》剧本的创作。2014年时,著作权人发现四被告未经其同意和授权,擅自将《金嗓子周璇》更名为《天涯歌女》后摄制成四十集电视连续剧,在国外电视台、网络、广播台等平台上播放,并制成音像制品发行。然而一审法院在对比两部作品相似成分后认为虽然两部作品有很多相似之处,但在承载剧情主要内容的基本表达上有很大差异,电视剧更多体现了创作而不是演绎,故认定两部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一审认定《天涯歌女》的制作方并未构成侵权。
我在二审中介入本案,仔细研究了电视剧《天涯歌女》和剧本《金嗓子周璇》的内容,认为从故事架构到人物设置,两者都存在很多的相似性,虽然在细节上存在差异,但是改编作品本身必然与原作存在差异,这不影响侵权构成的认定,一审法院只关注了差异性而没有关注作品整体。
如何认定表达的独创性
二审法院在充分听取了双方意见后认为:“鉴于改编作品系在原作品基础上的二度创作,故确定两部作品相似部分时,需综合考虑两部作品的情况,包括故事梗概、人物设置、具体情节等。”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本身,文学作品的表达不仅仅表现为文字性的表达,也包括文字所表述的故事内容,以及具体到一定程度的人物设置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具体情节等。”
二审法院在认定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将具体情节与作品整体全部纳入比较范围,只要反映出作者独特的选择、判断、取舍时,就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如何判断相似的独创性表达构成了实质性相似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集中在电视剧《天涯歌女》是否侵犯剧本《金嗓子周璇》的改编权的问题上,而对此作出判断的关键在于:剧本《金嗓子周璇》的独创性表达部分是否被电视剧《天涯歌女》中以实质性相似的方式再现。
法院在结合故事梗概、人物设置、具体情节等各个层面综合分析在后作品在数量上相似的独创性表达在在先作品中的分量,据此来判断两部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最终法院认定:“现《天》与《金》相似的独创性表达中,包含了该些故事内容、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具体情节、场景,甚至还采用了完全相同的台词对白,两者已构成实质性相似。”
传记、剧本与电视剧之间相似度的认定
在庭审的过程中,四名被告辩称由于周璇是历史人物,剧本《金》与电视剧《天》的相似之处,是由于两部作品都是改编自周伟(周璇二儿子)和常晶合著的文学作品《我的妈妈周璇》,所以电视剧《天》并未抄袭剧本《金》。
法院在判决中去掉了传记《我》的基本内容,再判断两部作品之间原创部分的差异性:“在先作品《金》是参考文字作品《我》而创作,其本身就是一部演绎作品,即包含了《我》中的基本内容,又有自己独创的部分。《金》展现的故事依旧围绕历史人物的一生,不能脱离真实的人物与故事,所能创作改编的空间有限,因此,《金》在文字作品《我》以外原创的故事内容,虚构的人物,虚构的具体情节,甚至于《金》独创的场景、台词对白等系其独创性表达的核心部分,在剧本独创性表达中占有重要分量。”因此,可以看出,法院在认定两部作品基于同一作品改编时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问题时,会以两部作品与历史、传记不同之处加以对比,从而得出结论。
结语
本案二审法院根据两部作品中的相似部分,相似部分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部分,以及相似的独创性表达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三方面,综合认定《天涯歌女》侵犯了著作权人对《金嗓子周璇》拥有的著作权,从而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了著作权人认为《天涯歌女》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
在日益保护知识产权的当今,著作权人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对肆意的抄袭和未授权的改编行为说不。琼瑶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越来越多的著作权人开始勇敢地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当然,如何向法院展示作品的相似性,如何将掩盖在改编外衣下的侵权事实揭示出来也需要诉讼上的技术,这就是为什么本案一审败诉而二审胜诉的原因。
输了官司,《天涯歌女》要不让看了!
作者:吴海来源: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2015年年底,我所代理郭先生与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先传媒有限公司、上海禾祥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尘埃落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推翻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