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说》是笔者很喜爱的一档电视辩论节目,最近一期节目有一个辩题叫做“结婚前,我让伴侣在TA的房本儿上加上我的名字,有错吗?”节目中双方辩手围绕着这个话题唇枪舌剑,辩论得火花四溅、精彩纷呈。台下的观众关于这个辩题的支持程度也基本上势均力敌,并没有呈现出一边倒的趋势。其实,作为一名家事律师,看到大热的电视节目讨论这个话题是蛮开心的。因为,在公众平台上,无论是什么样的观点都有一定的代表性,都值得拿来被探讨,即便不存在正确答案,相反观点的碰撞本身就是有意义的。
这个话题之所以能够被拿来当作辩题,也实在是因为现实社会当中这个问题就实实在在地摆在我们面前。谈婚论嫁的小两口,如果一方提出了这个要求,该不该答应,如果答应了意味着什么?笔者今天就和大家一起讨论一下。
1、房产证上加了名字,房子就是大家的了?
是的。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产权权属以登记为准。一旦你把男朋友/女朋友的名字加在了房产证上,那么这套房屋在法律上就是属于你们两位的。作为房屋的共有产权人,对方和你一样拥有对这套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
2、房产加名后,如果双方分手,房子一人一半?
那倒不一定。因为这道题目的前提是在结婚前一方要求另外一方加名字,那么就可能出现两种情况:其一,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加了,但是两人的婚没结成。这个时候房子怎么处理?其二,房产证上的名字加了,两人也顺利结婚,但结婚一段时间后,感情不和导致离婚,这个时候房子又怎么处理?
面对这样的问题,可能有的朋友会说,房子既然写了两个人的名字,那就应该是两个人的共同财产,无论什么时候来分割,都应该是一人一半呀!但是这种观点,笔者并不认同,司法实践中对这类问题的处理也往往要复杂得多。
案情
原告马世英诉称,原、被告系恋爱朋友关系。2015年10月,原告与秦士英就秦士英所有的坐落于丰都县高家镇柿子路101号房屋达成买卖意向,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原告依约付清了全部房款,被告也将房屋交付给了原告管业使用。后被告为将户籍农转非,便提出在房产证上添加名字,原告考虑双方系恋爱关系,便答应了被告要求,同时害怕被告为了骗取原告的财产,便要求被告向原告出具28000元的借条一张,被告也表示同意,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原告未实际借款给被告。现原、被告感情不和,解除同居关系,被告既不愿意出钱购买房屋,也不愿意将占有的份额返还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坐落于丰都县高家镇xxx101号负二楼(306房地证2015字第xxxxxx号)住房一间归原告一人享有,并由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法官说法
本院认为,恋爱关系期间,一方出资后,将另一方登记在房屋产权证上的行为应当属于一种附义务的赠与行为,后双方解除同居,应视为条件未成就,没有出资而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应予以返还。本案中,原告马世英向秦士英支付10000元购房款及向孙家平支付16000元购房款后,秦士英将房屋过户登记在马世英、吴陶贵名下,被告吴陶贵对马世英自行支付的26000元购房款无异议,且吴陶贵并未出资购房款,现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故该房应认定为马世英一人所有。对于被告吴陶贵向原告马世英出具的欠条一张,因双方均认可未实际借款,故该借款协议未生效,本院不予认可。
法院判决
坐落在丰都县高家镇xxx101号(306房地证2015字第xxxxx号;权利人马世英,吴陶贵;楼层名义层-2;房屋建筑面积17.34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归原告马世英所有,被告吴陶贵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案号:(2016)渝0230民初1921号
可见,婚前在男朋友/女朋友的房产证上直接加上自己的名字,跟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房屋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属关系还是有差别的。至于该不该加,给不给加?笔者还是那句话,这个问题从来没有正确答案,各位看心情。
婚前把伴侣的名字加在我的房产证上,很奇葩吗?
作者:李小非来源: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

《奇葩说》是笔者很喜爱的一档电视辩论节目,最近一期节目有一个辩题叫做“结婚前,我让伴侣在TA的房本儿上加上我的名字,有错吗?”节目中双方辩手围绕着这个话题唇枪舌剑,辩论得火花四溅、精彩纷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