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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的拖延通常是由发包人导致的,例如承包人提交结算申请与完整结算资料,发包人拖延结算以达到迟延付款的目的。但实践中也会存在相反的情形,例如发包人作为国资单位想把钱付出去,但承包人因为自身原因(例如外部债权人的查封,承包人内部冲突等)不想办理结算。由于结算程序通常由承包人发起,一旦承包人不发起这个程序,发包人反而在结算中处于被动。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说一说发包人应当如何应对。
典型案例链接
案件基础信息
厦门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凯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
【(2014)闽民终字第905号】
裁判机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4年10月30日
裁判要旨
凯第公司作为承包人在讼争工程竣工验收后,虽然负有及时提交结算资料的义务,但是其不提交结算资料或者提交的结算资料不完整,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是工程价款无法及时结算并支付。作为发包人的富兴公司可以根据已有的结算资料对工程价款数额进行审查,并可依据自行结算的结果主张权利,而无强制要求凯第公司必须提交结算资料的权利。
案件概览
(1)2006年7月28日~2006年12月14日
富兴公司作为发包人,凯第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由凯第公司承建“富贵家园三期-4b”和“富贵家园三期-6c”住宅项目工程;
(2)2011年8月
案涉工程陆续竣工;
(3)2012年4月6日~2012年12月31日
2012年4月6日,富兴公司致函凯第公司,称“4b工程已竣工近2年,6c工程也竣工近8个月,你司至今未能提供工程竣工决算书,我司认为双方签定的合同、协议书仍未执行完毕。今特函告催促你司于2012年6月30日前向我司提供上述两个项目的工程决算书,以便双方对工程造价进行核对审定,如你司未能及时提供决算书,造成的责任应由你司负责”。凯第公司于2012年5月29日回函,表示因工期较长,无法在6月收集结算资料,请求延期。富兴公司在该回函签注“提交工程决算要求给予较长时间,应明确期限”。2012年12月31日,富兴公司再次向凯第公司发出《函告书》,要求凯第公司于2013年3月底前提交上述工程的工程决算书的相关资料,否则“将视为你司放弃工程决算权利,我司将依据设计图、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及你司施工的实物等相关资料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进行工程决算”。
(4)2013年6月13日
富兴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凯第公司立即与富兴公司就“富贵家园三期-4b”和“富贵家园三期-6c”工程进行结算并向富兴公司提供全部结算资料,其后将诉请变更为:凯第公司立即向富兴公司提供“富贵家园三期-4b”和“富贵家园三期-6c”工程结算资料。同时,富兴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结算资料明细清单
凯第公司主张已向富兴公司提交所有结算资料,但富兴公司表示凯第公司仅提交结算总价表,并无完整结算资料,且不认可凯第公司提出的结算金额。
一审法院最终驳回富兴公司全部诉求,富兴公司不服向福建省高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院认为:
所谓建设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是指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发包人提交的用于结算工程价款的相关资料。《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3.5条亦约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因此,凯第公司作为承包人在讼争工程竣工验收后,虽然负有及时提交结算资料的义务,但是其不提交结算资料或者提交的结算资料不完整,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是工程价款无法及时结算并支付。作为发包人的富兴公司可以根据已有的结算资料对工程价款数额进行审查,并可依据自行结算的结果主张权利,而无强制要求凯第公司必须提交结算资料的权利。
此外,凯第公司已于原审诉讼中向富兴公司提交了其认为可以提交的全部结算资料,而富兴公司则认为结算资料并不完整,但从富兴公司提交的结算资料明细清单内容来看,其请求判令凯第公司提交的结算资料,有的属于其自身应当持有的资料,如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开竣工报告、建设方付款情况、设计变更及图纸会审记录、与工程结算有关的发包方指令、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工程洽商记录等,事实上富兴公司亦已将施工合同、开工备案表、竣工验收报告等作为证据向原审法院提交;有的属于凯第公司主张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发生而富兴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确实存在的资料,如材料准用通知单、甲供材料交接单、材料品牌使用对比表、零星采购通知单等。在双方对讼争工程的结算资料具体组成存有争议、富兴公司仅提供结算资料清单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富兴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凯第公司确实持有富兴公司诉求的结算资料而拒不提供,并判决驳回富兴公司要求提供结算资料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案例启示】
对于承包人不提交结算文件的行为,本案中发包人的应对是典型的错误示范。且不论承包人是否有强制性义务提交结算文件,即便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提交结算资料胜诉,这个判决也缺少强制执行的可能(例如承包人本身没有资料或资料遗失),一旦无法强制执行,则所有的争议又回到原点,这个判决没有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正确的做法正如二审法院的论述: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的结算资料对工程价款数额进行审查,并可依据自行结算的结果主张权利,而非舍本逐末的要求提交结算资料。
承包人不提交结算文件,发包人如何结算?
作者:朴正焕来源:坤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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