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不定时工时制?
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
二、对哪些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根据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以下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在厦门的实践操作中,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更广,具体包括以下职位:
1.高级管理人员;
2.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司机、秘书;
3.外勤、销售业务人员;
4.实行工资与工作量挂钩的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
5.实行工资与工作量挂钩的机场、铁路、港口、仓库等部分卸装人员;6.安全保卫、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7.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特殊岗位。
三、不定时工时制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原劳动部颁布《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标准工作制度加班工资计算的相关规定。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安排其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是否算做加班,需参考各地政策。具体就厦门市而言,即便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也须向劳动者支付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二十条(加班的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四、案例评析
【案情简介】
何某与某物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一案,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法院查明如下事实:何某与厦门一家物流公司于2008年7月11日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7月11日至2011年7月11日,合同约定何某在物流公司处担任运作司机一职,物流公司对何某的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2010年12月11日,何某与同事斗殴致其骨折,物流公司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认定何某与他人发生殴打,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何某与物流公司就支付加班工资事宜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何某所主张的加班费。因物流公司就何某的工作岗位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且已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备获得批准,故何某主张平时加班费和周末加班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何某所主张的加班费中并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且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物流公司亦无须向何某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律师评析】
关于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的加班费问题,主要把握以下两点:一是劳动者行政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不执行加班工资的有关规定;二是若在法定休假日提供了劳动,则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五、有关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其他实务风险提示
根据原劳动部颁布《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问题的通知》,福建省的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分别报劳动保障部或省劳动保障厅或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根据上述规定,若企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与劳动者签订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合同,该不定时工时制的约定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仍然要按照标准工作制度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不定时工时制的许可有使用年限,用人单位应注意许可何时到期,以免劳动者主张未经过不定时工时制审批期间的加班工资。
约定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就无需支付加班费?
作者:陈自强来源: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一、什么是不定时工时制? 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 二、对哪些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