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出具借条,分手后能否主张还款?

来源:昌吉中院

文章摘要
恋爱的情侣之间有多笔经济往来,一方给另一方出具借条,是否构成借贷关系?若恋爱未能修成正果,分手时一方以借贷起诉返还,将如何认定?

恋爱的情侣之间有多笔经济往来,一方给另一方出具借条,是否构成借贷关系?若恋爱未能修成正果,分手时一方以借贷起诉返还,将如何认定?
案件详情:
近日,呼图壁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恋爱期间出具借条,分手后要求按借条金额偿还借款的案件。孙某与李某2012年就建立恋爱关系,李某提出在恋爱期间孙某为了讨其欢心,经常向李某微信转账用于购买衣服、外出吃饭等,转账金额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并无大额金钱往来。2019年因李某提出分手,孙某要求李某出具借条,为了能和平分手,李某连续两天向孙某出具两张借条,借条金额分别7万、8万,借条出具后两人再次和好,孙某在2019年至2021年多次向李某转账,其中为李某支出医疗费2.5万元,其余开支金额在1万元左右,两人和好后,孙某也再未提及借条一事。2022年两人因各种原因最终分手,孙某持借条将前女友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15万元,李某辩称并未向孙某借款,虽然双方之间有微信转账,但是都属于恋爱期间的正常开支,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是孙某自愿对李某的帮助,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不应向孙某还款。
审理经过:
二人曾是恋爱九年之久的情侣关系,按照常理,恋爱期间双方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属正常现象,恋人之间的小额转账行为通常系为了表达爱意主动给付和用于日常生活开支,恋爱期间的转账行为与一般的借款明显有异。孙某以李某向其出具欠条主张借款,提出欠条是双方对前期借款款项的结算,而李某连续两天分别出具金额为7万元、8万元的欠条,明显与一般结算方式交易习惯及常理不符。孙某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应当对款项的交付和借贷合意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孙某对于款项的构成、来源也存在相互矛盾的陈述,现孙某仅以欠条为证,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及实际交付借款的事实,无法证实双方就15万元的借贷关系成立。孙某2020年为李某支出的医疗费2.5万元明显超出恋爱正常所需,照顾李某也并非孙某的法定义务,对该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定为男女双方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要求返还,但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维系、巩固双方感情或以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应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若双方最终分手,其赠与财物的目的随之落空,接受财物的一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返还,这样既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和善良风俗,也符合民事活动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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