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经济账”,分手该咋算?

来源:天津高法

文章摘要
七夕期间,很多情侣会选择发红包、转账、送礼物,但情侣在恋爱期间互相赠与财产。分手后该如何界定?是否能主张返还?

七夕期间,很多情侣会选择发红包、转账、送礼物,但情侣在恋爱期间互相赠与财产。分手后该如何界定?是否能主张返还?

孔先生与孙小姐建立恋爱关系后,因孙小姐想要购买房屋办理落户向孔先生索要钱款,孔先生遂向孙小姐转款1085050元。分手后,孔先生起诉孙小姐要求返还上述款项。
孙小姐:我们在2022年6月签订了《赠与协议》,协议里明确表示孔先生是无附条件赠与行为。
孔先生:签订协议是为了安抚有极端行为的孙小姐,也是为将来建立婚姻关系的附条件赠与,现已分手不可能再建立婚姻关系,赠与的条件消失。
孙小姐:他曾和我说,自己身患不治之症,不能长久的陪伴,不愿意耽误我的人生,故不愿意办理结婚登记,但我始终盼望有一天办理正式结婚手续。谁知他突然失踪,现在他和前妻正在同居,我的身心遭受了严重伤害。
法庭调查发现,孔先生是委托律师起草赠与协议,并在咨询律师时表示签订该协议的目的是“为保护对方利益,不要因为我的个人行为或者感情变化,而追索这些费用”“我现在是离异状态,可以对自己行为负责”。孔先生向孙小姐表示“我就没想公平”“对你有保障就好”“因为我不会再结婚了,所以这样条约我接受,比结婚对你更有保障”。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赠与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赠与协议》未见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约定,也明确约定原告的赠与行为并非附条件赠与。原告签订《赠与协议》时明确表示“我不会再结婚了”,这与原告主张该赠与是附“建立婚姻关系”之条件明显不符。尽管案涉赠与款项金额较大,但与建立恋爱关系后为获得对方好感以期发展至缔结婚姻关系的一般情侣之间的赠与相比,原告签订案涉《赠与协议》的目的显然不同,原告签订《赠与协议》时对协议约定的“不可撤销”“并非附条件”的意思和后果是非常清楚的。结合赠与行为发生时原告作出的种种意思表示,无法推定系附条件之赠与。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赠与款项的诉讼请求。


小王与小美恋爱后,小美因买房资金短缺通过微信向小王借款50000元,小王转账时备注“借给你款,买房啊”。借款半年后两人分手,小王索要无果遂起诉要求小美偿还借款。
小美认可借贷事实,但主张已还清借款。在借款后至分手前夕小美陆续向王先生转账,共计63000元,每次均有备注,“之前借款,还款”、“还款1万”“还差3万”、“还差2万”、“互不相欠”。小美表示多出的13000元为分手后小王索要恋爱期间的赠与款项。
小王承认收到上述小美的还款,但否认是清偿本案借款,而是偿还六年恋爱期间小王为小美代付的各类款项。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对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无异议,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已经清偿了案涉借款。对此,被告提交的证据从转账备注信息和还款时间顺序上能够与本案借款50000元的金额初步印证。原告虽然不认可系清偿本案借款,但其提交的证据无法体现与被告上述还款的关联性,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此基础上,可以认定被告已经清偿案涉借款。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于先生与姚女士2022年6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不久后即确定恋爱关系。不到一年,姚女士以两人不合适为由提出分手。于先生遂要求姚女士返还两人交往期间的转账13余万元。双方就财产返还事宜未达成一致,最终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为了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承办法官详细了解了二人背后的故事,原来两人互有多笔转账,理由也五花八门。法官向二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双方男女在恋爱过程中的转账如果用于共同生活性消费支出,则不属于赠与返还的范围。对于大额的转账,也应考虑给付目的、日常生活经验、善良风俗等。最终,于先生和姚女士各自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认识误区,调整心态,达成调解意见,姚女士同意返还部分大额赠与费用,于先生也表示同意。这起因恋爱引起的财产返还纠纷得以完美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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