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思说法 | 租到一个“蟑螂窝”,我要退租!

来源: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南方的夏天, 温度高、湿度大, 往往容易滋生害虫, 而家里最常出现的莫过于蟑螂了, 那壮硕的身形、飞快的移速, 让不少人对“小强”这种生物 “闻风丧胆”。

南方的夏天,
温度高、湿度大,
往往容易滋生害虫,
而家里最常出现的莫过于蟑螂了,
那壮硕的身形、飞快的移速,
让不少人对“小强”这种生物
“闻风丧胆”。
要是租来的房子蟑螂遍地,
还真是让人心里感觉毛毛的……

小李在中介介绍下租了一套三居室,租金每月9000元,押一付三。与房东张姐签署《租赁合同》后,小李支付了首期租金2.7万元及押金9000元。
租期开始前有三天时间搬家。第一天,小李进去打扫时发现有蟑螂,于是向房东反映:
小李

柜子、家具、角落里有很多蟑螂尸体,还有活蟑螂乱窜!我买了几罐蟑螂药全喷完了,还请保洁打扫过,没什么效果啊,还是很多蟑螂跑出来!太可怕了,我不敢住,必须找专业消杀公司!


张姐
我知道一种“全灭”

蟑螂药非常有效,明天我们去现场看看,带蟑螂药给你。我很忙的,以后也不要再麻烦我了!

第二天,因为房东带来的不是“全灭”牌蟑螂药,导致双方在现场大吵一架乃至报警,小李要求解除合同,张姐不同意解约。当天,小李便微信通知张姐要求解除合同,把房屋钥匙交还中介,并在同小区另租一套房屋。
两个月后,小李诉至法院:

要求张姐退还押金9000元和租金2.7万元,并赔偿违约金和中介费、杀虫剂和保洁费用等1.4万元。





小李尚未实际入住,其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存在蟑螂达到危及人身健康安全的程度,故小李以此主张解约及违约责任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但小李已交还钥匙并另租他处,房东消杀房屋后未告知小李,也对中介表示可再租他人,讼争租赁合同事实上已经不能履行,依法应予解除。房屋确有蟑螂且是引发争议主要原因,故房东应向小李退还押金及租金。小李签约前看了两次房,当时已发现房屋特别脏、有几只蟑螂,却未细致检查,未对房屋清洁提出要求,综合考虑公平及诚信原则,小李应承担签约产生的一定相关费用。


房屋租赁中,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房屋满足基本的使用或居住条件,若房屋可能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一般不宜再继续使用或居住。但与房屋存在建筑结构安全隐患、甲醛严重超标等情形相比,本案中蟑螂等害虫较多的情况,是否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程度,确实难以量化和直接判定,且不同人对蟑螂的容忍程度不同,因而容易产生纠纷。
法律既要保障承租人的基本安全健康需求,赋予其特定情况下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又要倡导当事人诚信履约,防止合同解除权的滥用。因此需要结合案情综合认定,作出公平客观的判决。
小思建议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承租人与出租人都应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把合同条款约定得完备、清楚、具体。特别是承租人若对租赁房屋有特定要求时(例如采光、噪声、卫生条件等),应提前对房屋进行全面查看和了解,与出租人充分沟通,并在合同中载明相关约定。当发生争议时,租赁双方都应及时积极协商解决,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END
出品:思明法院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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