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则消息引发热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2024年11月8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第四项修改为“(四)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
修改前的法定节假日是这样的:
这一修改,意味着原来的每年11天法定节假日增加为13天。
那么,在法定节假日为11天的情况下,原来的月计薪日21.75天和月平均工作日20.83天还可以继续用吗?
第一,计薪日21.75天仍然继续用,不受影响。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劳社部发〔2008〕3号)第二条的规定,计薪日即全年365天减去休息日(52周、每周2天休息日,共104天休息日),剩余的即为工作日和法定节假日,因工作日和法定节假日都是带薪的,故称为计薪日。
而21.75天就是用(365-104)➗12得出的。
故,计薪日与法定节假日的增减并无直接关系。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情况下,计薪日一直都是21.75,不会变化。
第二,受影响的是月工作日,即20.83,新规定实施后,20.83将成为历史。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劳社部发〔2008〕3号)第一条: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按照上述算法,月工作日是用全年365天减去104天休息日,再减去全年的法定节假日得出的数额,除以12个月得出。
所以当全年的法定节假日增加2天,月工作日必然会发生变化。所以,新规生效后,新的月工作日为:(365-104-13)➗12=20.67天。
第三,新规生效后,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员工加班费的计算按原标准执行,不受影响。受影响的是实行综合工时制。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在以月为综合周期或以季度为综合周期的情况下,标准工时制下,月工作日从原来的20.83天变成了现在的20.67天,在每天8小时不变的情况下,标准工时制下月工作时长从166.64小时(20.83*8)变成了165.36小时(20.67*8),所以,按月为综合周期的,月工作时长超过165.36小时,就属于加班了。而按原来的标准,超过166.64小时才算加班。
法定节假日增加2天变成13天,21.75和20.83还能用吗?
作者:李超生来源:稼轩律师

今天一则消息引发热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2024年11月8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