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则》释义第十八条

来源:北京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规则使用者更好的理解适用规则,北仲将于2014年12月8日起通过北仲网站和微信平台逐条推送《新规则》释义,欢迎广大读者关注!
第十八条仲裁员名册
本会制定有仲裁员名册,当事人从本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择仲裁员。
【释义】本条是有关仲裁员名册的规定。
《新规则》与现行规则相比,在这一条中增加了前半句即“本会制定有仲裁员名册”的内容,以便使条文内容与该条的小标题“仲裁员名册”相吻合。
本条首先明确了北仲制定有仲裁员名册。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章程》和《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仲裁员由北仲委员会决定聘任,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决定聘任的人士,由北仲发放聘书,并将其名字列入仲裁员名册。北仲目前正在适用的仲裁员名册共载有仲裁员445人,其中外籍仲裁员87人,港台仲裁员18人。仲裁员名册中还载有“职称”、“专业”、“职业分类”、“国籍”、“居住地”、“工作状况”、“外语”等信息,以方便当事人了解和选择。
本条接下来明确了当事人应从仲裁员名册中选择仲裁员。这主要是针对不具有国际因素的仲裁案件,如果案件具有国际因素,则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员名册以外选择仲裁员(详见《新规则》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别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北仲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仲裁员选聘的严格标准,因此载入名册中的仲裁员均为已经经过仲裁机构的遴选,可以起到保证仲裁员水准,保障仲裁案件审理质量的作用。
(注:《新规则》释义目的在于为规则使用者理解适用规则提供参考,不是《新规则》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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