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7月9日中午,梁某羽邀请张某、许某到其父梁某武家吃饭,席间饮酒。饭后,张某回到住处后发现手机不见,又自行驾车至梁某武家中取手机,晚上在梁某武家与梁某羽、丛某、孙某继续喝酒。
当晚21时左右,张某驾车离开,驾车途中与道路两旁树木相撞后死亡。
经检测,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30mg/100ml,为醉酒驾驶。荣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时,张某驾驶证尚在暂扣期间。事故发生后,张某家属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荣成法院认为,张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仍酒后驾车,足以说明其缺乏必要的注意义务,对死亡后果负有主要过错。
梁某羽等人基于共同饮酒而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未劝阻张某驾车离开,有一定过错。
综合本案事实及各方过错程度,判决张某应当承担92%的责任,梁某羽、梁某武承担5%的责任,其他共同饮酒人承担3%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同饮者醉驾身亡之赔偿责任划分案件,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一是被告是否对同饮人负有注意照顾义务;二是被告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01
争议焦点一:同饮人之间基于先行行为应当负有注意、照顾、救助等义务
在法律上来讲,就是受害人提起侵权赔偿的基础是什么?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的理论,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其行为构成侵权。共同饮酒致人损害是典型的不作为侵权。
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通常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侵权行为(包括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和应当履行义务但未履行义务的行为)
2、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
4、存在过错
一般侵权行为的这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它们共同构成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理论上的一般侵权行为。
在这起案件中,梁某羽认为他是基于朋友关系邀请受害者吃饭、娱乐、饮酒,他们本身并没有义务,如果有,也尽到了酒后认知程度内的照看义务。
而死者家人则认为,被告与张某饮酒并在其饮酒后驾车未进行有效的制止致使其发生交通事故而亡,应承担赔偿责任。同饮人承担责任需要满足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在讨论此问题时,关键问题是侵权行为的认定,也就是说同饮人是否承担作为义务或者不作为义务。
同饮人之间的注意、照顾、救助等义务,我国法律目前对此尚无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认识不尽一致,适用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导致审判结果相差悬殊。按照传统民法的观点,按照“无救助义务规则”,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够要求不作为的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即违反作为义务的人。
根据现实生活中常见的饮酒致害类型,同饮人具体负有劝阻、提醒、通知、照顾及救助等注意义务。尤其是饮酒人酒后依然进行危险行为时,其他同饮人更应该采取最有效的措施,及时制止可能出现的危险行为以保护饮酒者的人身安全义务以及防止其酒后致害第三人。
02
争议焦点二:同饮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分析
(一)受害人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饮人之间,受害人自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作为成年人,受害人应当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也最清楚自身对酒精的耐受能力,完全能预见到过量饮酒对身体的危害,酒后发生意外,其自身存在很大的过错已是共识,连受害人本人或其家属也不能否认这一点。如果本人对自己的安全义务都不加以注意,就没有理由要求别人负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二)同饮人虽在合理范围内尽到救助义务,因未有效避免后果发生,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同饮人照顾、救助等注意义务的履行亦应有“度”,即一个“合理限度范围”标准。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正当合理。法律不可能根据每个行为主体来确定不同的注意和谨慎的程度,为了简便而公正地衡量行为人注意和谨慎的程度,便在法律上设计了一个“合理人”的形象。在本案中,同饮者应当劝阻受害者饮酒后从事危险行为,若已经尽到了善意的提醒义务,即使损害依然发生,也应减轻或免除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当然,考虑到社会公平正义与责任分摊理论的衡平宗旨,同饮人可以适当补偿受损人的损失。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判决同饮人承担5%、3%的责任,这个比例也是比较合理的。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共饮人,应做到不劝酒、不灌酒,应尽通知家人、安全护送、及时救治等注意义务。本案的依法审理,向公众传递出“每个饮酒者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注意义务,同饮者也应合理预见自己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可能导致对其他同饮者造成侵害”的信号,为同席饮酒人树立了鲜明的司法导向。
酒后死亡,同饮者担责案
作者:崔慧慧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9日中午,梁某羽邀请张某、许某到其父梁某武家吃饭,席间饮酒。饭后,张某回到住处后发现手机不见,又自行驾车至梁某武家中取手机,晚上在梁某武家与梁某羽、丛某、孙某继续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