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的转账款及赠送的物品,分手后可以要求返还吗?

来源:泽大律师

文章摘要
引言 在恋爱关系中,经济交往是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尤其是随着现代社会的数字化发展,转账和赠与物品成为了情侣间表达情感、维持关系的重要方式。恋爱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情感契约,而非法律契约。

引言
在恋爱关系中,经济交往是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尤其是随着现代社会的数字化发展,转账和赠与物品成为了情侣间表达情感、维持关系的重要方式。恋爱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情感契约,而非法律契约。因此,在恋爱期间发生的经济往来,往往缺乏明确的法律约束和规定。然而,当双方关系破裂,一方提出返还转账款及赠与物品的要求时,这些问题就不得不面对法律的审视。笔者最近经办的一个案子就涉及恋爱分手后,男方起诉女方要求返还恋爱期间的转账款及赠送的奢侈品,那么此种返还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下面我们一起来探讨。
一、恋爱期间财物赠送的性质
1、一般性赠与
在恋爱关系中,双方为了表达爱意和增进感情,常常会互相赠送一些小额财物,这些财物一般被视为一般性赠与,即赠与人在赠与时并未附加任何特定条件。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般性赠与的财物一旦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赠与方通常无权要求返。一般有以下几种:
(1)在特殊时间以特殊数字进行的转账或赠送的物品
例如在情人节、七夕节、中秋节、对方生日等特殊的节日,给付对方“520”、“888”、“1314”等表达爱慕意义的特殊金额,或者是赠送礼物,应当认定为是一般性赠与,赠与方无权要求受赠方返还。
(2)有特殊备注的红包或转账
例如在给对方发红包或转账时备注“爱你”、“给宝宝的零花钱”等,一般认为是男女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的物质形式,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定为一般性赠与,赠与方无权要求受赠方返还。
(3)双方互赠表达爱意的日常物品
例如鞋子、衣服等,且物品的价值也在双方经济能力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属于正常的恋爱交往中的经济开支,一般认定为正常的赠与民事行为,受赠方无需返还。
2、附条件的赠与
除了一般性赠与外,恋爱期间还存在附条件的赠与。这类赠与通常与双方未来的婚姻或其他特定事件相关联,是基于缔结婚姻为前提进行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当条件未成就时,赠与方有权要求返还财物。一般有以下几种:
(1)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如转账或者是物品被认定为彩礼的,在双方分手后,结婚目的未达成,赠与方有权要求受赠方返还。
(2)大额转账
若转账数额较大,例如帮受赠方支付车贷、房贷、房租等,结合双方在恋爱期间的发展情况,如已达到谈婚论嫁的阶段,应当考虑这样的资金往来可能以结婚为目的,在结婚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受赠方应当返还。至于“大额”的认定则要根据双方具体的经济条件来确认。
(3)贵重物品
例如车辆、房屋、贵重首饰等,这些通常不属于日常生活消费内容,如果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进行的赠送,应属于附条件赠与,双方分手后,赠与方可以要求受赠方返还物品。
3、日常消费性支出
情侣之间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给予另一方的平时生活消费开支,或者是一起吃饭、通行、旅游的开销,例如共同生活房租的支出、旅游的机票等,属于日常生活消费所需,没有返还的法律依据。
二、典型案例分析
1、双方互赠表达爱意的日常物品无需返还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23)浙0521民初3162民事判决书表示“蒋臻与夏倩在恋爱同居期间,双方互赠表达爱意的日常物品(蒋臻赠与夏倩浪琴心月系列手表、金750手镯、APPLE14手机等,夏倩赠与蒋臻复古跑步鞋、复古篮球鞋等),且物品的价值也在双方经济能力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属于正常的恋爱交往中的经济开支,均属于正常的赠与民事行为。故蒋臻诉请夏倩返还APPLE14手机、浪琴手表以及金750手镯的部分,理由不当,不予支持”。
2、增进感情、表达爱意的转账无需返还,基于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进行的转账需要返还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3)浙0102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书表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款项22708元的性质。对此,分析如下: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除了有转账等交付借款的行为,还应当有借款合意。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作为借款合意凭证的借条、借据等,在向被告汇款时未备注款项系借款性质,亦未有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提及借款事宜,直至2022年10月23日原告才向被告发送了一条催讨短信,不符合常理。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涉案款项无法认定为借款。二、男女朋友间的赠与一般分为无偿赠与和附条件赠与。其中2020年4月10日的汇款2520元,原告备注有“睆,我爱你。”,明显是双方复合后,原告为男女朋友间增进感情、表达爱意的赠与,此类赠与完成后,赠与人不得再要求受赠人返还。三、其余款项20188元,本院认为原告是基于双方复合、与被告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所做的赠与,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现双方早已分手,结婚的目的已不能实现,原告主张的诉求成立。因此,本案的法律关系实为赠与合同纠纷,为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讼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赠与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判处。综上,考虑到双方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共同消费、共同开支的情况,符合社会常理,故对其余20188元,本院酌情判处被告归还10000元。关于利息,对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3、大额转账酌情返还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17)浙0421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表示“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购车款580000元,有汇款凭证、短信记录为凭。被告认为讼争车辆系原告赠与,未举证说明。退一步讲,即使是赠与行为,原告对被告汇款金额较大,原、被告分手,被告适当返还同居期间财物也是符合社会观念以及一般习惯的。被告分手时曾主动退还原告150000元的行为及双方短信记录中关于车辆分配的处理意见可确定其对应返还原告汇款具有认知,故其关于讼争车辆是原告赠与、不应返还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针对该购车款是否应退还的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曾短暂同居,讼争车辆系双方同居期间购买,双方就讼争车辆达成的处理意见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履行。考虑到原、被告恋爱期间被告也付出了大量精力,对其身心也产生了一定影响,故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返还给原告290000元”。
三、法律适用与审理中的考量
1、对证据的审查
法院对证据的要求较高,银行转账记录、信息沟通记录及书面协议等都是重要证据。具体转账或赠与行为的背景、原因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内容将影响法院的判断。
2、当事人的主观意图
法院在裁决时需考虑当事人在赠与或转账时的主观意图。若能证明转账行为非单纯赠与,且附有特定条件或目的,则更有可能支持返还请求。
3、公平原则
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时会考虑双方的经济情况、财务资助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等,以保证判决的合情合理与公平公正。
4、法律与情感的平衡
虽然法律主要在处理财物问题,但在涉及恋爱关系的财产纠纷时,法院也需要照顾到情感因素,避免因单纯追求法律条文的适用而造成不合理结果。
四、实务操作建议
1、明确经济交往性质
在恋爱期间,双方应明确经济交往的性质,对于重大金额的转账或赠与,应通过书面协议加以明确,避免日后纠纷。例如,标注转账的具体原因或签订赠与协议等。
2、保留转账与沟通记录
重要的经济交易以及礼物赠与应保留相关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以便在产生争议时提供支持。
3、理性处理财务问题
在恋爱与同居期间,双方应理性处理财务问题,避免盲目支出或赠与。特别是高额财物,应谨慎对待,总体上应保持适度的财务独立与透明。
4、预防与解决纠纷
纠纷发生时,双方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保持沟通与理解,避免诉诸法律途径导致关系进一步恶化。若通过协商无法解决,可选择调解或法律途径,但需理性对待,避免情感负担。
小结
恋爱分手后要求返还转账款及赠与物品的问题复杂而敏感,涉及到的法律条款较多,且需要结合具体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司法实践中较为重视证据的有效性及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并坚持公平原则。通过合理的法律途径和理性处理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框架与依据,但更重要的是,恋爱双方应保持理性、沟通与理解。在明确经济交往性质、保留证据及预防纠纷方面采取积极措施,可以减少财务纠纷的发生,实现和谐与公正的结果。总之,法律是维护公平和正义的工具,但在情感关系中,理解和宽容同样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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