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来,全国各部门、各地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日趋严厉,整体呈现高压态势。
近日,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全国工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交换应用系统本月已运行,“老赖”今后将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商总局和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注册系统将对其登记申请进行自动拦截,并制发《申请人告知单》,提示其与相关人民法院接洽。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的通知。这意味着2016年2月底以后,人民法院将与全国40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网络对接,对被执行人在全国任何一家银行的账户、银行卡、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执行法院可直接通过网络方式采取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
不难看出,对于拒不履行判决的被执行人,也就是所谓“老赖”,将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一、有关法律法规
近年来,最高院已经发布了多项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文件,并且开展了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全国各地也相继开展了集中打击、制裁拒执行为的专项活动。
1.《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2015.11.13)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07.22)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10.0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11.01)
5.《“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2014.3.20)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7.22)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2014.11.05)
8.《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出境若干问题的意见》(上海市)(2009.08.11)
二、主要法律条款
为了便于直观了解“老赖”面临的具体限制,笔者将主要条款列举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它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
- 信用惩戒的对象
信用惩戒对象为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所有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以下统称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即为被执行人本人;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 信用惩戒的范围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以上两条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 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此条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和国务院《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 - 信用惩戒的实施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光盘、专线等信息技术手段向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部门收到名单后,在其管理系统中记载限制高消费和实施其他信用惩戒措施等内容的名单信息,或者要求受监管各企业、部门、行业成员和分支机构实时监控,进行有效信用惩戒。在媒体广为发布,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营造构建诚信、惩戒失信的浓厚氛围。
(五)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
1.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银行卡、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采取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以下简称查控措施),可以通过专线或金融网络等方式与1111金融机构进行网络连接,向金融机构发送采取查控措施的数据和电子法律文书,接收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处置等的结果数据和电子回执。
前款所述金融资产,指可以进行变价交易,并且交易价款及孳息可以存款的方式转入金融机构特定关联资金账户的各类财产。
三、典型案例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大田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林兰香与被告黄起滨继承纠纷一案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黄起滨未如期履行义务,林兰香申请强制执行。但黄起滨仍拒不履行。之后,大田县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查询,查明黄起滨曾在调解书生效后,将其账户中的存款130余万元转入案外人名下,且其无法说明转款事由,大田县人民法院遂以黄起滨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发后,黄起滨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于次日与林兰香达成执行和解,支付林兰香执行款及利息。大田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黄起滨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严肃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不仅促使法院生效调解得到顺利执行,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有力震慑了犯罪,具有一定的教育宣传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追加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申请人潘文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路通同泰建筑分公司给付货款、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人民法院经查明:被执行人路通同泰建筑分公司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企业法人,追加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随后人民法院将中扶建设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全社会公布。同时,对中扶建设公司限制高消费,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庄清良限制高消费、罚款。中扶建设公司因企业纳入失信名单而不能开展招投标业务,法人代表庄清良个人受到处罚等原因,该公司按约履行了相关债务。
典型意义:
在本案执行中,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维护了申请人的权益。执行法官在执行中采用多种执行措施,运用相关联动机制,对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进行威慑,促成其积极履行债务。同时,有关企业可以从本案中认识到总公司的法律责任,以及涉及的法律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可规范相关企业的行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判决河南国建公司支付郑州一建公司货款及违约金等实际费用。河南国建公司没有按照判决内容履行法律义务,郑州一建公司向惠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国建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之后河南高院将河南国建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河南高院政务网等相关网络及报刊上进行公开发布,同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了通报,使其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等方面受到限制。河南国建公司迫于舆论和经营的双重压力,将所欠款项主动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通过在网络和报刊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向相关联动单位及时移送,使其在贷款融资、房产等方面受到限制,对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了重大影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融联动机制、失信信息共享等制度的作用于一体,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和影响力,在案件执行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四)限制出入境
赵某和王某举办结婚仪式,但是并没有领取结婚证。后来两人解除了婚约,王某要求赵某返还部分彩礼,将赵某诉讼至常熟法院。经过法院的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赵某给付王某人民币十万元,但赵某并无动静。为此,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了解到赵某是一个导游,法院在限制赵某出境的措施后,赵某在买票带团出国时遭到了拒绝,此时赵某才知道事情的严重性。赵某主动找到执行法官,将5万多元汇至常熟法院账户。法院随即解除了对其限制出境的措施。
典型意义:
民事执行中的限制出境,是为了保证有效裁判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对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依法裁定限制该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出境的一种措施。对特定的被执行人具有极大的威慑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总结:
古人云: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通过这一系列由轻及重的相关措施可以看出,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全国法院在打击拒执方面一定会保持高压态势,决不让“老赖”轻松“躲债”。只有让执行落到实处,才是对当事人权利最好的保护,当事人才能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