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鉴定实务——如何针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目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涉及的司法鉴定并未有一个全国通行的、统一的规范性标准,若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如对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怎么处理。如何审查一份鉴定意见?

目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涉及的司法鉴定并未有一个全国通行的、统一的规范性标准,若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如对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怎么处理。如何审查一份鉴定意见?这是一名诉讼律师应该具备的基本技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那么,工程鉴定则是在“诉讼活动”中开展的,对“待证事实”进行专门性甄别的行为。
毋庸置疑,“工程鉴定”——专业性强、技术特点突出、证据材料复杂,但经过专业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仍属于一类证据,与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等证据一样,仍应基于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01、主体资质的审查
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GB/T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3.1.1条:“鉴定机构应在其专业能力范围内接受委托,开展工程造价鉴定活动。”第3.3.5条:“由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应不予接受: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业务经营范围的;……”,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两个审查重点: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实践中,一般鉴定单位是从法院登记在册的入库鉴定机构中随机选取的,但我们仍可以根据具体委托的鉴定事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来做甄别。
02、鉴定方法错误
工程鉴定中,鉴定方法的选择往往会导致不同的结果发生,鉴定机构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来选择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方法,而不是根据行业惯例。例如合同已经约定了具体的取费标准,鉴定机构不能适用与合同不一致的标准。
在这里,我们建议还可以参考司法部2014年颁布的《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SF/Z JD0500001-2014),虽然该规范在2018年被废止,但是其中涉及到鉴定方法、鉴定步骤、鉴定流程仍可以作为办案过程中的指引。
再比如,鉴定依据的适用问题。即鉴定机构将本不适用于该工程的规范套用于该工程的鉴定,或者将已经废止或者尚未实施的行业规范、技术要求予以适用的。
03、鉴定程序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同时结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可以整理出来这么几点:
1、鉴定人应以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2、应当回避没有回避;
3、不得转委托;
4、未按照相应的技术操作规范进行鉴定的。
04、鉴定材料存在问题
工程鉴定中,鉴定意见的形成主要是基于鉴定材料,而鉴定材料亦属于证据的一类,同样要经过质证、要由人民法院对鉴定材料是否完整、全面、是否符合证据“三性”作出认定。如未经质证或者没有不具备证据“三性”的鉴定材料,鉴定机构不应当作为鉴定意见的依据。
但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在收集双方证据后,虽然经过质证,但并未对鉴定材料是否完整、全面、是否符合证据“三性”作出认定就移送鉴定机构。如工程签证中的印章、签名等真伪问题,若不能就上述问题做出认定,则鉴定机构就不能从此类鉴定材料中做出鉴定意见。
综上所述,在对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进行研读时,我们应该从鉴定人、鉴定机构的主体资质审查、鉴定方法、鉴定依据、鉴定的过程等多个方面充分发表意见,尽可能让鉴定人知晓、理解、甚至进一步接受当事人的意见,从而帮助法庭既能从客观、科学、专业的角度获取鉴定意见,又能够全面、真实、公正的还原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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