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分手起诉女友追回8万花销”近几日持续霸占微博、知乎、今日头条热搜的前几位,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根据新闻报道,2018年3月,江苏宿迁王某(男)与李某(女)确定恋爱关系,恋爱关系确定后王某会向李某发送“520元”、“1314元”等金额的红包,此外李某还以其经营额服装店进货等为由向王某要钱。恋爱期间,王某共计向李某转款13万元左右。2019年5月,王某与李某因一次矛盾分手,王某想要索回恋爱期间的款项与李某发生分歧,遂诉至法院。
主审法官认定本案中存在两种赠与关系,一种是普通的赠与,比如说520元、1314元等小额赠与,为双方维系恋爱目的转账,该种赠与在被赠与人接受之后不可撤销。还就一种就是按照《民法典》六百六十一条规定属于附义务的赠与,本案中王某以结婚为目的,转给李某的10000元、5000元等大额转账,对于该种赠与一方提出分手或结婚目的不能达到的情况下,接受赠与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故法院认定“520元”、“1314元”等转账女方无需归还,其余8万元女方需要归还。对于该新闻,除了从道德层面讨论王某是否应当追回款项外,更应当从法律的角度讨论恋爱期间的相互转款应当如何认定,何种款项在分手后可以追回。
本文将会结合上述新闻及相关案例为大家分析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的转款性质。
▐ 案情简介▐
案例索引:(2021)川1527民初929号
2019年10月,原告李某与被告严某通过网络认识建立恋爱关系。
自2019年10月19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期间,李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向严某转账32次合计金额24796.52元,其中1000元以上有10次,合计金额17928.52元(含1314元和1314.52元这两次),除去1314元和1314.52元后合计金额15300元。期间,严某向李某转账4次合计金额1431.40元(金额最大一次为800元)。李某、严某未在同一地点上班,双方偶尔在一起,并未长期持续同居生活。李某认为严某应偿还借款,诉至法院。
▐ 本案的争议焦点▐
(1)520元、1314元等含有特殊意义的转账是否可以主张返还?
(2)恋爱期间必要的花销是否可以主张返还?
(3)非必要花销又非含有特殊意义的转款是否可以主张返还?
▐ 法院裁判意见▐
李某与严某曾系恋爱朋友关系,对本案中的520元、1314元、1314.52元这些有特殊意义的数字的转账可视为李某为增进双方感情进行的赠与,严某可不予返还。李某、严某在恋爱期间必然产生消费支出,对李某向严某转账每次金额不满1000元的可视为双方恋爱期间必然产生的消费支出,严某可不予返还。对每次转账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依法可认定为李某向严某的借款,严某依法应向李某予以返还。对李某要求严某偿还借款24796元的请求,本院酌定支持严某返还李某15300元。
▐ 律师总结▐
(1)对于520元、1314元等含有特殊意义的转账,法院一般认定为
一方为增进双方感情进行的赠与,另一方可不予返还;
(2)对于恋爱期间必然产生的小额消费支出,另一方可不予返还,但需注意并非以是否满1000元为限,法官可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裁量;
(3)对于非必要花销又非含有特殊意义的转款,法院有两种认定,第一种为认定该转款为借款,另一方应当偿还;第二种为附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若分手致使结婚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故无论哪种认定,接受款项的一方均需返还。
分手后男子要求女方退还8万转账,法院这样判......
作者:周雪飞来源: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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