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19年7月16日,世界贸易组织(WTO)上诉机构公布了中国诉“美国 — 对某些自中国进口产品的反补贴措施案 — 中国援引《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1.5条”的报告,裁定美国对华11类产品的反补贴措施在执行过程中的做法不符合WTO规则。
一、背景
本案在WTO的原审针对的是美国商务部在2007年至2012年间对华17类产品反补贴调查作出的初裁和终裁。原审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已裁定美国的反补贴措施违反WTO规则,令其作出纠正。在执行过程中,对于其中11类产品的反补贴措施,中国政府指出美国没有执行争端解决机构对该案的裁定和建议,并于2016年5月13日依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1.5条要求进行磋商。2018年3月21日,执行程序专家组向成员国公布其报告,随后,中国与美国将此案交叉上诉至上诉机构。2019年7月16日,上诉机构公布关于此案执行程序的报告。

二、争议涉及的关键点评析与启示
一、根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第1.1(a)(1)条的规定,认定公共机构时是否需要调查当局证明实体在提供特定财政资助时履行了政府职能?
在执行程序专家组阶段,专家组认为,《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第1.1(a)(1)条没有要求认定的政府职能和财政资助之间需要达到某一程度的联系,或者该联系需要具有某种性质[1]。认定公共机构可以依赖不同的考虑因素,并考虑个案独有的情况[2]。对此,上诉机构在执行上诉程序中认为,依照《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第1.1(a)(1)条的规定,公共机构的关键不在于提供特定财政资助的行为和特定的“政府职能”之间具有“逻辑上的联系”,而是取决于该实体所处的法律和经济环境下其自身的核心特征及其与政府的关系[3]。在这方面,上诉机构认为《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第1.1(a)(1)条规定的“政府”和“公共机构”的本质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共性和重叠性[4]。反补贴调查当局在原审程序中审查的重点不应该是相关主体会参与的每一个行为,或某个行为与具体的“政府职能”之间的联系[5]。
二、根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第1.1(b)、14(d)条的规定,利益分析的基准是什么?
执行程序专家组认为,调查当局使用国外价格不局限于产品出售价格由出口国政府实际决定这种唯一的情况[6]。对此,上诉机构认为,能够令调查当局拒绝使用国内价格的情况是政府介入市场导致价格扭曲,而非政府介入市场这一因素本身[7]。此外,上诉机构还指出,国内价格是否被扭曲须进行个案判断[8]。
此外,执行程序专家组认为,美国商务部由于“政府参与相关市场”这一因素使用国外基准,这个做法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9]。上诉机构认为调查当局在认定价格扭曲的具体方法上有自由裁量权,但是调查当局必须通过充分的证据说明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如何造成了价格扭曲[10]。对于政府干预导致价格扭曲这一情况,调查当局需要进行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并根据更详尽的分析和解释证明间接的政府干预如何间接地导致了价格扭曲[11]。
执行程序专家组认为美国商务部没有具体评估政府干预如何导致相关投入的国内成本偏离市场定价[12]。上诉机构支持此观点,并进一步认定美国商务部在基准备忘录中的分析重点是中国国有控股企业决策中和相关市场中普遍的政府干预,而非政府的干预如何影响定价及其导致的价格扭曲[13]。
此外,执行程序专家组认为调查当局需要考虑记录在案的价格数据[14]。上诉机构维持了裁定,认为市场某一具体部门的扭曲不当然导致国内价格的不适用,在认定相关市场的价格扭曲时需要考虑记录在案的价格数据和其他的说明[15]。
三、根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第2.1(c)条的规定,专向性的判断因素是什么?
执行程序专家组认为,尽管“一系列系统行动”的证据可能在不成文项目的背景下非常相关,但提供给某些企业财政资助的事实不足以证明这样的财政资助是为了实现第2.1(c)条指出的计划或方案[16]。上诉机构同意这一观点[17]。调查当局应该对“关于存在不成文的补贴项目…的系统性行动”给出说明,而不是仅提供“重复交易”的信息[18]。上诉机构维持了该裁定,认定美国商务部关于“补贴项目”的推理和参考本质上是普遍的,对具体部门和提供投入的具体决定是不充分的[19]。
结语
在今后的争端解决应对工作中,我们应该严格按照WTO规定,充分掌握规则并加强案例法的研究,为维护中国企业和政府的合法贸易权利据理力争,有效遏制美国在中美贸易战中日趋严重的贸易保护势头。
参考文献
AppellateBodyReport,WT/DS437/AB/RW: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437abrw_e.pdf
PanelReport, WT/DS437/RW:
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FE_Search/DDFDocuments/243943/q/WT/DS/437RW.pdf
[1] [2]Panel Report, WT/DS437/RW, para.7.28.
[3]AppellateBodyReport,WT/DS437/AB/RW, WT/DS437/AB/RW, para.5.100.
[4]AppellateBodyReport,WT/DS437/AB/RW, para.5.95.
[5]AppellateBodyReport,WT/DS437/AB/RW, para.5.101.
[6]AppellateBodyReport,WT/DS437/AB/RW, para.5.145.
[7]AppellateBodyReport,WT/DS437/AB/RW, para.5.147.
[8]AppellateBodyReport,WT/DS437/AB/RW, para.5.146.
[9] Panel Report, WT/DS437/RW, para.7.206.
[10]AppellateBodyReport,WT/DS437/AB/RW, para.5.161.
[11]AppellateBodyReport,WT/DS437/AB/RW, para.5.197.
[12] Panel Report, WT/DS437/RW, para.7.206.
[13]AppellateBodyReport,WT/DS437/AB/RW, para.5.200.
[14]Panel Report, WT/DS437/RW, para.7.220.
[15]AppellateBodyReport,WT/DS437/AB/RW, para.5.201.
[16]PanelReport,WT/DS437/RW,para.7.283(quotingAppellateBodyReport,US–Countervailing Measures (China), para.4.141).
[17]AppellateBodyReport,WT/DS437/AB/RW, para.5.231.
[18]Panel Report, WT/DS437/RW, para.7.288.
[19]AppellateBodyReport,WT/DS437/AB/RW, para.5.240.
2019年7月16日,世界贸易组织(WTO)上诉机构公布了中国诉“美国 — 对某些自中国进口产品的反补贴措施案 — 中国援引《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1.5条”的报告,裁定美国对华11类产品的反补贴措施在执行过程中的做法不符合WTO规则。
一、背景
本案在WTO的原审针对的是美国商务部在2007年至2012年间对华17类产品反补贴调查作出的初裁和终裁。原审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已裁定美国的反补贴措施违反WTO规则,令其作出纠正。在执行过程中,对于其中11类产品的反补贴措施,中国政府指出美国没有执行争端解决机构对该案的裁定和建议,并于2016年5月13日依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1.5条要求进行磋商。2018年3月21日,执行程序专家组向成员国公布其报告,随后,中国与美国将此案交叉上诉至上诉机构。2019年7月16日,上诉机构公布关于此案执行程序的报告。

二、争议涉及的关键点评析与启示
一、根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第1.1(a)(1)条的规定,认定公共机构时是否需要调查当局证明实体在提供特定财政资助时履行了政府职能?
在执行程序专家组阶段,专家组认为,《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第1.1(a)(1)条没有要求认定的政府职能和财政资助之间需要达到某一程度的联系,或者该联系需要具有某种性质[1]。认定公共机构可以依赖不同的考虑因素,并考虑个案独有的情况[2]。对此,上诉机构在执行上诉程序中认为,依照《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第1.1(a)(1)条的规定,公共机构的关键不在于提供特定财政资助的行为和特定的“政府职能”之间具有“逻辑上的联系”,而是取决于该实体所处的法律和经济环境下其自身的核心特征及其与政府的关系[3]。在这方面,上诉机构认为《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第1.1(a)(1)条规定的“政府”和“公共机构”的本质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共性和重叠性[4]。反补贴调查当局在原审程序中审查的重点不应该是相关主体会参与的每一个行为,或某个行为与具体的“政府职能”之间的联系[5]。
二、根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第1.1(b)、14(d)条的规定,利益分析的基准是什么?
执行程序专家组认为,调查当局使用国外价格不局限于产品出售价格由出口国政府实际决定这种唯一的情况[6]。对此,上诉机构认为,能够令调查当局拒绝使用国内价格的情况是政府介入市场导致价格扭曲,而非政府介入市场这一因素本身[7]。此外,上诉机构还指出,国内价格是否被扭曲须进行个案判断[8]。
此外,执行程序专家组认为,美国商务部由于“政府参与相关市场”这一因素使用国外基准,这个做法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9]。上诉机构认为调查当局在认定价格扭曲的具体方法上有自由裁量权,但是调查当局必须通过充分的证据说明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如何造成了价格扭曲[10]。对于政府干预导致价格扭曲这一情况,调查当局需要进行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并根据更详尽的分析和解释证明间接的政府干预如何间接地导致了价格扭曲[11]。
执行程序专家组认为美国商务部没有具体评估政府干预如何导致相关投入的国内成本偏离市场定价[12]。上诉机构支持此观点,并进一步认定美国商务部在基准备忘录中的分析重点是中国国有控股企业决策中和相关市场中普遍的政府干预,而非政府的干预如何影响定价及其导致的价格扭曲[13]。
此外,执行程序专家组认为调查当局需要考虑记录在案的价格数据[14]。上诉机构维持了裁定,认为市场某一具体部门的扭曲不当然导致国内价格的不适用,在认定相关市场的价格扭曲时需要考虑记录在案的价格数据和其他的说明[15]。
三、根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第2.1(c)条的规定,专向性的判断因素是什么?
执行程序专家组认为,尽管“一系列系统行动”的证据可能在不成文项目的背景下非常相关,但提供给某些企业财政资助的事实不足以证明这样的财政资助是为了实现第2.1(c)条指出的计划或方案[16]。上诉机构同意这一观点[17]。调查当局应该对“关于存在不成文的补贴项目…的系统性行动”给出说明,而不是仅提供“重复交易”的信息[18]。上诉机构维持了该裁定,认定美国商务部关于“补贴项目”的推理和参考本质上是普遍的,对具体部门和提供投入的具体决定是不充分的[19]。
结语
在今后的争端解决应对工作中,我们应该严格按照WTO规定,充分掌握规则并加强案例法的研究,为维护中国企业和政府的合法贸易权利据理力争,有效遏制美国在中美贸易战中日趋严重的贸易保护势头。
参考文献
AppellateBodyReport,WT/DS437/AB/RW: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437abrw_e.pdf
PanelReport, WT/DS437/R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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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Panel Report, WT/DS437/RW, para.7.28.
[3]AppellateBodyReport,WT/DS437/AB/RW, WT/DS437/AB/RW, para.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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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Panel Report, WT/DS437/RW, para.7.206.
[10]AppellateBodyReport,WT/DS437/AB/RW, para.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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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Panel Report, WT/DS437/RW, para.7.206.
[13]AppellateBodyReport,WT/DS437/AB/RW, para.5.200.
[14]Panel Report, WT/DS437/RW, para.7.220.
[15]AppellateBodyReport,WT/DS437/AB/RW, para.5.201.
[16]PanelReport,WT/DS437/RW,para.7.283(quotingAppellateBodyReport,US–Countervailing Measures (China), para.4.141).
[17]AppellateBodyReport,WT/DS437/AB/RW, para.5.231.
[18]Panel Report, WT/DS437/RW, para.7.288.
[19]AppellateBodyReport,WT/DS437/AB/RW, para.5.2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