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0年9月,国家领导人向全世界宣布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在全国“两会”上,“碳达峰”“碳中和”已连续两年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有关碳达峰、碳中和的工作要求,已经从去年的扎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各项工作、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演变为今年的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落实碳达峰行动方案。
在“双碳”背景下,面对庞大的市场规模,法律服务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保障和工具,其未来是大有可为的,其衍生出的法律服务市场也将是巨大的。
二、“双碳”概念解读
碳达峰是指碳排放达峰,二氧化碳排放量在某一个时期达到历史最高值,达到峰值之后逐步降低。碳达峰是二氧化碳排放量由增转降的历史拐点,标志着碳排放与经济发展实现脱钩,达峰目标包括达峰年份和峰值。目前已有部分国家实现了碳达峰,例如英国于1991年实现碳达峰,美国于2007年实现了碳达峰。
碳中和有两层含义,狭义上的碳中和即指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与吸收量达到平衡状态,广义上的碳中和即为所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与吸收量达到平衡状态。部分国家在提到碳中和时多是指温室气体中和,如英国与美国均表示到2050年实现碳中和,也即温室气体净零排放。
目前我国并未明确指出碳中和是二氧化碳还是温室气体。根据新华网《碳中和路线图确定,车企开足马力顺势而变》报道,碳中和指的是在一定时间内,企业、团体或个人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通过植树造林、节能减排等形式,抵消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实现二氧化碳的“净零排放”。目前苏里南和不丹分别于2014年和2018年宣布实现了碳中和。
三、我国“双碳”相关的法律法规
法律的制定是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愿景提供法律基础和依据,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方面,我国当前主要的法律规范集中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上。
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颁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抵消机制、参与门槛、配额分配方法、注册登记系统和处罚规则等细则。
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颁布了《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国环规气候〔2020〕3号),初步纳入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覆盖行业的为电力行业,2225家发电企业被列入重点排放单位。
2021年3月,生态环境部起草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环办便函[2021]117号)于3月30日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1年5月,生态环境部颁布了《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的公告,规定暂由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暂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并颁布碳排放登记管理、交易管理以及结算管理办法作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配套执行细则。
四、碳中和领域法律服务业务
1、碳管理合规性服务
根据《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再到已经提上制定日程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家对重点排放单位的处罚措施趋于严格,且碳排放监管力度日益加大已是不争的事实。伴随被纳入重点排污单位范围的扩大,企业在充分研习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应率先制定符合企业发展需求的综合性合规方案,搭建企业合规体系,重视碳排放合规义务,从“被动履约”转为“主动部署”,防止因违规行为遭受行政处罚,从而对企业的信用评级与综合发展评价产生不利影响。碳管理合规将会成为企业日常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碳管理合规也将成为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
2、企业碳中和方案制定服务
企业实现双碳达标是法律法规的需要,对于企业碳中和方案的制定,将合规要求贯穿到日常业务、重点减排领域各个方面,碳中和行动涉及企业部门多、时间周期长、经济利益重大,某些情况下与企业核心业务密不可分,这意味着方案是从组织到个人层面,从意识到行动层面的整体计划安排;因此碳中和方案制定应重视合规要求,强调法律专业人员的参与。特别是目前碳中和并没有统一的法律和标准,这就要求方案的制定应当结合相关的各部门规章、规定,并参照国内外实践经验以便做出合理的预判。
3. 碳交易市场中的法律服务
随着《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的生效,我国全国范围内统一的碳排放市场建设将提速加快。关于碳交易市场中碳排放配额的注册、登记、结算等问题,交易产品模式、交易方式、扩充投资者范围、都将随着立法的健全进而发生变化。
与碳市场相关法律服务业务包括碳配额交易,CCER(中国核证减排量)开发,碳资产托管,碳资产抵质押、回购等等,同时碳排放权交易又衍生出碳基金、碳信托等专业化程度较高的业务。这些业务既有一般法律问题的共性,又有碳资产管理的个性,需要专业律师团队为碳市场交易各类主体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五、结语
在“双碳”背景之下,衍生出的法律服务市场也将是巨大的。无论面对传统法律服务的变革,还是在新兴领域法律服务领域进行探索与创新,都将为我们法律服务从业者打开一片新的天地
参考文献
[1] 庄贵阳.我国实现“双碳”目标面临的挑战及对策[J]人民论坛, 2021(18):50-53.
[2] 王宏涛,张隽,李璐 .“碳达峰、碳中和” 标准解读与认证实践 [J]. 质量与认证,2021,(05):38-40.
[3]曾刚,万志宏.国际碳金融市场:现状、问题与前景【J】.环球金融.2009(10)
“双碳”背景下对法律服务业务的思考
作者:古力尼尕·塔依尔来源: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

前言 2020年9月,国家领导人向全世界宣布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