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出资中,被冒名者该如何进行自我救济

来源: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案例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三、被冒名出资者相关法律责任的分析 四、相关建议 一、案例 2003年7月8日,A公司设立,登记股东为甲和乙,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

一、案例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三、被冒名出资者相关法律责任的分析
四、相关建议
一、案例
2003年7月8日,A公司设立,登记股东为甲和乙,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2005年9月8日,A公司增资1500万元,工商登记显示,甲增资900万元。2006年5月25日,A公司再次增资2000万元,工商登记显示甲增资1400万元。
2015年6月23日,B公司因追偿权纠纷将A公司和甲及A公司的其他股东诉至法院,要求甲等股东在抽逃出资38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B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甲认为其并非A公司股东,因此于2016年3月4日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不具有A公司股东身份。
庭审中,甲陈述,身份证件从未遗失补办过,也未交由A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只是其所在公司与A公司有业务往来,某些函件中附有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甲与A公司的另一股东丙是朋友,丙也曾向其借过身份证复印件。
A公司陈述,出于当地招商引资政策的考虑,A公司需要引起一名外地户籍的股东,甲确实未参与出资和工商办理,对于如何取得A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如何办理工商登记的,由于当时的经办人员已经离职,所以现在情况并不清楚。
甲申请对A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中的28处甲的签名字迹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非甲本人所签。
一审法院认为,与冒名登记较为类似的有借名登记,都是实际出资人以他人的名义自己行使股权,名义出资人没有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实际不出资、不参与公司管理。其区别在于名义出资人是否知情。借名出资人与被冒名出资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完全不同。甲主张其被冒名登记为A公司股东,虽然从查明的事实看,工商登记中的相关资料均非甲本人所签,但是从现有证据看尚不足以证明甲是被冒名登记为A公司股东。
故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甲不具有A公司股东资格。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法院认为,冒名登记是指实际出资人自己行使股权,但虚构法律主体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并将该主体或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行为。被冒名者因不知情,且从未作出过持有股权的意思表示、实际不出资、不参与公司管理,而不应被视为法律上的股东。判断冒名还是借名,最主要的法律特征是被冒名者对其名字/称被冒用是否知情。
本案中,虽然工商登记将甲记载为A公司的股东,但从查明的事实分析,本院认定该登记为A公司冒名操作具有高度的可能性,甲不应被认定为A公司股东。理由在于:一、一审法院已经查明,A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中相关A公司股东会决议、章程等材料中有甲签名字迹(共28处),均非甲本人所签。二、甲与A公司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无过深交情,仅作为业务单位飞轮公司员工负责联系质量、安排生产事宜,其缺乏为A公司借名登记而使A公司完成招商引资任务或享有优惠政策的利益上的驱动。三、A公司系张某实际控制,从公司股权变更情况来看,其他股东已发生了多次变更,而唯独甲自2005年成为股东后一直保留股东身份,而公司从未为股东甲分过红,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印证A公司利用外地人甲身份,将其登记为股东可完成当地招商引资任务并享受优惠政策的目的。四、甲与A公司联系业务时,联系函上有甲的身份证复印件,故不排除被A公司所利用的可能。综上,认定甲借名出资缺乏客观性、合理性基础。
三、被冒名出资者相关法律责任的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八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冒名出资的主体,不需要对公司承担出资义务,也不需要对股东或债权人承担补足出资或补充赔偿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的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被冒名的主体需要能够证明系被冒名而不是借名,而要证明此点,则需要证明自己对成为股东毫不知情,即并非出于其同意而成为出资人。若不能证明,则在公司资产不能偿还公司债务的情形下,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就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公司解散、破产清算时,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的,债权人、管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四、相关建议
若发现自己被冒名注册为出资人,则可以采取如下方式进行救济:
1、提起确认自己不具有股东身份的诉讼。被冒名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在此情形下,应充分举证对成为股东毫不知情,非为借名。
2、提起侵权之诉。冒名者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之名义,此种行为为侵权行为,侵犯了他人姓名权等人身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冒名者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冒名者停止对自己姓名权等权利的侵犯,排除妨碍,赔礼道歉。
3、在诉讼中抗辩以免责。若公司债权人向被冒名者主张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时,则举证证明自己系被他人冒名为股东的,以达到免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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