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可信时间戳

来源:逻英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可信时间戳服务的本质和目的 根据国际电子时戳标准规范《RFC3161》,可信时间戳服务的本质是将用户的电子数据的Hash值和权威时间源绑定,在此基础上通过时间戳服务中心数字签名,产生不可伪造的时间

一、可信时间戳服务的本质和目的
根据国际电子时戳标准规范《RFC3161》,可信时间戳服务的本质是将用户的电子数据的Hash值和权威时间源绑定,在此基础上通过时间戳服务中心数字签名,产生不可伪造的时间戳文件。
可信时间戳服务的目的在于证明电子数据在一个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具备法律效力的。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使电子数据得以固定并作为证据,常常会通过可信时间戳服务就当事人提交的网页、录音录像等电子数据文件颁发“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来证明该电子数据文件的产生时间以及内容完整性。
二、可信时间戳在司法实务中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
可信时间戳是可以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进行验证的电子凭证。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种取证方式的认可有利于解决电子证据的易被篡改、损毁、内容不完整、取证难等问题,可以有效降低维权成本。
司法实践中,对于已被可信时间戳认证的电子数据而言,当其被作为证据时,法院审查判断的核心要点就是审查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一)真实性
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方面涉及对“可信时间戳”本身情况的审查;另一方面涉及对其固定手段、方法的审查,且需要考虑该种固定手段、方法是否足以保证“可信时间戳”不被损毁、篡改。
1.可信时间戳固定的电子证据,是在固定之前就已经产生并存在了,电子数据平台只不过是将其固定,电子数据平台所介入的时间点是固定证据之时,而在此时间点之前该电子证据存储在何处、是如何产生的、固定之时是从何处取得的,均系审查真实性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1. 审查可信时间戳是否从收集、固定行为实施至提交法庭期间保持完整,不被篡改、损毁。运用可信时间戳服务固定证据不像当事人自行收集、固定那样由当事人自行保存,而是由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为其附加了一层技术保障,这也正是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固定“可信时间戳”的意义所在。
    (二)合法性
    对于可信时间戳的合法性而言,主要体现在其形成或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关联性
    考察该证据与其他证据是否能够相互印证,能否形成一个符合常理和因果规律的证据链条。
    三、可信时间戳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的运用
    虽然可信时间戳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范围很广,但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适用更加高效、便捷,特别是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由于著作权侵权的特殊性,证据的电子性极强,也更容易灭失或被篡改、毁坏,这导致权利人在主张权利时取证困难,或为取得证据而需承担更多的经济和时间成本。因此,可信时间戳便成为了著作权侵权诉讼中一种被较为广泛运用的方式,故实践中司法审判部门对以该种方式取得的证据的认可就变得极为重要。
    笔者根据查询的相关案例发现,在认定经过可信时间戳的证据时,可信时间戳证明不需要经过公证,但举证方负有技术说明义务。对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一般不应当设定资质要求,但必要时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负有解释说明的义务。根据案件和证据情况,也可能涉及需要借助于专家辅助人、技术调查官、勘验、鉴定等手段,并充分运用技术、逻辑与日常生活经验三位一体的判断方法。需要说明的是,可信时间戳可以作为著作权在先存在的证明,但不能等同于著作权归属。
    在涉及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如需运用可信时间戳来进行取证,要保证证据所应具备的“三性”,以保证更好、更充分地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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