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解疑答惑(上)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虽然《总承包管理办法》从法规层面鼓励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使用已有资质业绩申请相应级别的施工或设计资质,然而申请与资质审批之间仍有一定的审查期限,但建设方以工程总承包的方式发包已为大势所趋,既然时不我待,

虽然《总承包管理办法》从法规层面鼓励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使用已有资质业绩申请相应级别的施工或设计资质,然而申请与资质审批之间仍有一定的审查期限,但建设方以工程总承包的方式发包已为大势所趋,既然时不我待,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以联合体的方式参与投标是目前形势下一种较好的过渡方式。
当然,联合体投标在建设领域原本就不是什么新鲜事儿,《总承包管理办法》发布前,《招投标法》《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等对施工总承包联合体投标已经有相应的规定,但是此前,施工总承包以联合体方式投标毕竟不如工程总承包以联合体投标更加贴合实际需要,因此各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对此未必关注较多,现在,打铁需趁热,让我们更新知识,对联合体投标做进一步的了解吧:
Q1、发包人是否可以拒绝或指定要求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投标?
A: 依据《招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在工程领域或者政府采购服务、货物领域发包人依法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但是,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发包人拒绝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投标,因此招标文件中可以确定不允许联合体参与投标,当然,如果招标文件确定了禁止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投标,那么招标人就不得在招标过程中更改要求又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甚至确定联合体中标。
Q2、已经作为联合体投标能否单独投标或参与其他方投标
A:禁止联合体在发出投标文件后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所以选择联合体合作方,务必要慎重。
Q3、联合体中标后,应当由谁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呢?
A: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确定组成联合体时,双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牵头单位,联合体协议签订后,将该协议提交给评标委,中标后由联合体各方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联合体各方就工程总承包项目对外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内部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及权利义务分配承担相应责任。
Q4、如何选择合适的联合体单位?
A:如前所述,依据法律规定,联合体投标虽然对内按照分工承担相应责任,但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按照既往经验,在施工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的滞后或瑕疵,都可能会导致整个工程逾期竣工或者存在质量问题,因此,选择联合体合作方时,务必选择具有实际设计能力和项目施工管理经验的合作单位,同时,因为双方要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建议在合作前对相对方涉诉及裁判文书执行情况进行初步调查,了解是否对方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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