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8月22日下午三点半左右,枣庄市市中区永安乡居民周先生的女儿哲哲和另外一个女孩在邻居家玩耍,模仿网络短视频,想用酒精灯加热易拉罐,在易拉罐中炸爆米花,两个孩子点燃高浓度酒精后发生爆燃,两人都被烧伤。其中一人烧伤较轻,哲哲被发现全身96%烧伤,一直在枣庄市立医院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后经多次手术,由于感染过重,5日上午不幸离世。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兴起,短视频行业迅速崛起,而各种因模仿短视频而受到侵害的案件也屡屡发生,而其中涉及的短视频平台、制作者等各方的责任又该如何承担呢?
如果是成年人模仿受伤,主要责任一般应由自己承担。作为成年人,他已经有辨识和控制的能力,应当可以预估风险。当自己模仿短视频受到侵害的时候,他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那么,如果是未成年人模仿受到侵害,其中的责任该如何承担呢?未成年人心智还不成熟,一般都会因为好奇心就随意模仿短视频内容,而这就会引发各方的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综上,因模仿短视频受到侵害的责任由谁来承担,首先就要确定模仿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他随意模仿短视频造成损害,责任由他自己承担。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模仿短视频造成损害,短视频平台、视频制作者、家长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短视频平台、视频制作者的行为构成了共同侵权,应该承担共同致害的责任。
最后,如果是未成年人模仿短视频受到损害,那么在没有尽到安全提示义务的前提下,短视频平台应负主要责任,其监护人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作为短视频平台本身,应当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和风险提示告知义务,观看短视频的受众,也要增强安全意识,作为家长更应履行好监护责任。
因模仿短视频受到伤害,责任谁担?
作者:索维华 王震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

事件回顾 8月22日下午三点半左右,枣庄市市中区永安乡居民周先生的女儿哲哲和另外一个女孩在邻居家玩耍,模仿网络短视频,想用酒精灯加热易拉罐,在易拉罐中炸爆米花,两个孩子点燃高浓度酒精后发生爆燃,两人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