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文书提供令 重庆一中院判赔破百万

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文章摘要
商标赔偿数额的确定一直是商标侵权诉讼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商标法虽然规定了法定赔偿,但裁量空间很大。如何在没有更准确数据的客观情况下,让法院有判决高额赔偿的依据和信心,是代理律师要解决的问题。

商标赔偿数额的确定一直是商标侵权诉讼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商标法虽然规定了法定赔偿,但裁量空间很大。如何在没有更准确数据的客观情况下,让法院有判决高额赔偿的依据和信心,是代理律师要解决的问题。
在“和睦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原告方无法掌握被告具体经营数据,为此,原告向法院申请要求对方提供经营情况。法院亦根据原告的要求向被告下发了“文书提供令”的裁定。之后,被告仅提交了经营为亏损的一个说明,并未按要求提供具体财务帐册。至此,本案原告侵权实际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获利均无法确定,侵权赔偿数额需由法院酌定。这种局面也是大部分侵权案件中原告代理律师所要面对的。
为了使法院酌定数额与原告实际损失接近或相符,我们提供了涉案商标知名度的状况、使用范围以及部分使用人的年度审计报告,据以证明涉案权利商标具有很高品牌附加值,使用人的年度利润率在15%以上。同时亦提供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公开年报,证明同行业的年度利润率12-15%。另依据被告提交的经营情况说明,结合被告经营时间和经营规模以及侵犯原告多枚商标的恶意情形,要求按照法定赔偿上限计算赔偿金额。
法院最终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涉案商标,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同时支付原告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并在《重庆晨报》上刊载消除影响声明。
判决作出之后,被告并未提起上诉,而是主动与原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判决。案件达到了胜负皆服的良好效果。
此案为中国法院网微博直播庭审的案件,审判长卢祖新为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案件承办人赵志强为民三庭庭长。
此案由万慧达代理原告参与诉讼。
判决摘要:

第4182184号图形商标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本院重点考虑了如下因素:1、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经过多年的使用,原告第4182184号图形商标和第4182278号“United Family和睦家”文字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涉案商标的使用情况。自2010年10月起,原告先后许可16家公司使用第4182184号图形商标和第4182278号“United Family和睦家”文字商标,其中一家还同时使用了第5007438号“和美家”文字商标,经营地点涉及北京、上海、广州、青岛、天津等。从原告提交的审计报告看,尽管前述商标使用人的经营规模不一(年营业收入从几百万到几亿元不等),但均具有相当高的盈利能力(大部分商标使用人的年净利润率在15%以上);3、被告的经营规模、持续时间及盈利能力。从被告提交的证据看,被告至少从2013年起开始使用涉案标识,其2013和2014年营业收入分别为9360067.47元和14264924.28元。尽管被告的利润率无法查明,但综合考虑被告所处地域(重庆市北碚区)、经营时间、消费群体、普通民营医院的生存状况等因素,本院无法确信被告具备与涉案商标许可使用人同样的盈利能力,故对原告要求参照涉案商标许可使用人的利润率确定被告的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4、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尽管被告声称并无侵权故意甚至过失,但从本案查明的情况看,第4182184号图形商标和第4182278号“United Family和睦家”文字商标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被告作为医院经营者,声称不知道前述商标的存在,其可信度本身存疑。更为主要的是第4182184号图形商标和第4182278号“United Family和睦家”文字商标在外形上并不相关(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只是因其同属原告所有而被同时使用在医院服务上,且原告同时还是第5007438号“和美家”文字商标的权利人,被告在相同服务上同时使用与前述三项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此种情形难言巧合。本案事实足以证明,被告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5、本院证据保全裁定的执行情况。收到裁定书后,被告并未按照裁定书的要求提供其完整的财务资料;6、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基于前述考虑,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并应当承担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0万元。】重庆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153号判决理由第三部分第四段;卢祖新、赵志强、刘娟娟;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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