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漏有风险:双十一后的“二手购物”需谨慎

来源:万益说法

文章摘要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购物节只剩一天,众多消费者在各大电商平台疯狂“剁手”,其中恐怕不乏冲动消费、超承受消费。随之而来的,则是狂欢过后出售闲置的“回血”需求。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购物节只剩一天,众多消费者在各大电商平台疯狂“剁手”,其中恐怕不乏冲动消费、超承受消费。随之而来的,则是狂欢过后出售闲置的“回血”需求。根据以往经验,二手物品买卖交易虽会迎来一波高潮,也会带来许多法律问题。接下来,笔者就跟大家一探究竟。
经典案例
杨某在二手平台购买了陈某叙述为95新、机内有灰不影响使用的二手电脑,但收到货后杨某认为电脑存在底部合不拢、屏幕存在漏光等问题,即以欺诈为由将卖家陈某告上了浙江台州市的相关法院,要求卖家陈某退货返还价款,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按价款的三倍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定两人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杨某主张电脑存在质量问题,对要求解除合同及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由于卖家杨某系偶发性的二手闲置物品交易,不属于专门从事二手商品销售的经营者。另外从该案所涉电脑实物看,不存在严重影响使用的情形,法院即认为卖家陈某不构成欺诈,驳回杨某要求卖家陈某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问题来了
(一)与个人卖家进行二手买卖时,事先说明物品售出一概不退合法吗?
二手商品的交易,商品本身存在特殊性。买卖双方通过平台在对二手物品存在的瑕疵或折旧的共同认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的买卖意思表示,则可以认定该买卖合法是有效的。如果个人卖家在网页上将所售物品的各种信息以及状态等细节充分告知与提示,在买家购买前已经明确提示“物品售出一概不退”,而买家并未提出异议,一般情况下可视为对该条款的认可。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个人卖家对所提供的物品瑕疵存在故意隐瞒,且该瑕疵足以影响商品使用性能的情况,买家是有权利要求卖家退货的。
(二)在平台上买到“二手物品”假货时,可以要求退一赔三吗?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三倍赔偿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是卖家身份必须为经营者。经营者认定标准关键在于是否以盈利为目的经常、连续销售商品。若是无偿提供商品和服务,或者偶尔、零星地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不宜认定为经营者。
第二是经营者具有欺诈行为,且因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二手物品的瑕疵特性比较强,如何判断达到欺诈标准,关键在于卖家是否存在隐瞒瑕疵。瑕疵可分为轻微瑕疵和重大瑕疵,区别在于瑕疵是否影响二手物品交易时的初衷目的,如若该瑕疵的存在对二手物品功能和价值无显著影响,则可认定为轻微,该种情况下,一般不会认为卖家存在欺诈行为。反之则不然,例如卖家售假或以虚假、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隐瞒物品性能或者质量问题等方式销售商品,一般可认定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示:
二手物品捡漏技巧
1.作为买方,要注重保存物品信息以及和卖家进行沟通时的证据。
2.作为卖方,要如实填写出售产品的信息。在描述产品信息时,需将产品的瑕疵、功能故障等关键信息表示清楚。
3.在收发货时,无论买方还是卖方,建议在快递员的见证下,将货品的外观、配件,以及简单的功能性演示等,进行详细的视频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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