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岁女孩“被限高”,这些法律要点应关注!

来源: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9岁女童被“限高”了,高高在上的法院道歉了,父债子偿不应该吗?一系列的问题让河南郑州金水法院成为网络焦点。看似荒唐的事件背后,还涉及哪些问题呢?今天咱们从法律的角度跟大家聊聊这个事儿。

前言
9岁女童被“限高”了,高高在上的法院道歉了,父债子偿不应该吗?一系列的问题让河南郑州金水法院成为网络焦点。看似荒唐的事件背后,还涉及哪些问题呢?今天咱们从法律的角度跟大家聊聊这个事儿。
简要案情
8年前,陈蔓(化名)的生父杀害了她的生母和外婆,后被判处死刑。而此前陈某将家中房产以5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王某交了55万元购房款后,房子没能过户。陈蔓事后一直在跟外公生活。2020年10月,河南郑州中院终审判令9岁的陈蔓“替父还债”55万元。
由于陈蔓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还钱,11月25日,法院向她发出限制消费令。
该事件瞬间引爆热点,很多人对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的判决感到荒唐,终于在媒体的不断报道与司法工作者的推动下,12月15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下达了解除限制消费的执行决定书。金水区法院表示,儿童健康成长高于一切。
法律问题
Q1“限消”与“失信”的区别?
限制高消费与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有着本质区别,倘若是欠债人确实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话,只会被限制高消费,而不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就是对欠债人不服从配合的惩罚措施,而这种惩罚措施远比单纯的限制高消费要严重得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4条: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几年前,为了更加科学区分“明明有钱而拒不履行”和“确实没钱履行”的不同情况,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分离出“限制高消费”制度。
原则上,只要在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履行的,都会被限制高消费,其基本逻辑是这样的:既然你没有能力履行债务,自然也就没有能力进行高消费,反过来讲,如果你进行了高消费,说明你还是有一定偿还能力,这钱不用来还债,却用于个人高消费,那肯定不允许。
Q2“父债子偿”是否有法可依?
事件中,当事人陈蔓还是未成年人,没有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显然没有能力偿还55万元债务。不少网友表示,55万老少两人分文未取,为什么还要承担还钱的责任?也有人认为,“父债子偿,天经地义”,身为儿女有为父偿债的义务。
针对父债子偿的问题,我国现行的《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明确,“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陈蔓选择继承父亲陈某留下的房产,就应当相应承担其所背负的债务。而在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亦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也就是说,在陈蔓父母已放弃继承权或无法享有继承权的情况下,陈蔓作为案涉房屋的第一继承人,应在自己所继承的遗产价值内对陈某生前所负担的55万元债务进行清偿,至于55万元是否被陈蔓及外公所收取、所使用,并不在相关条文的讨论范围之内。
Q3 对未成年限制高消费是否合法?
对网民来说,可能最接受不了的就是法院将一个9岁的女孩子被限制高消费,那么我国对于未成年人采取限高措施合法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失信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限消规定》)中,并没有相应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并没有进行特殊区分。
法院只对陈蔓发出了限高令,估计法院的目的也是为了兼顾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预防陈蔓的监护人利用陈蔓的财产过度消费以逃避债务,从理论上讲,法院这种做法并无不当。
但是从限高规定的立法旨意来看,限高的目的应当是针对有执行能力而逃避执行的人,法院在发布限高令时应当综合考虑债务人是否具有消极履行、抗拒履行等情节。结合本案,陈蔓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只能处理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简单事务,并不具备参与高消费活动的行为能力和可能性,因此对其限高的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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