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要求对方返还?

来源:重庆巫溪法院

文章摘要
恋爱时亲密无间,红包转账一样不落,一旦分手,恋爱期间的每一笔账都要算清楚,昔日的恩爱“账单” 被呈上法庭。那么,恋爱期间的红包、转账在分手后能否要求对方返还?

恋爱时亲密无间,红包转账一样不落,一旦分手,恋爱期间的每一笔账都要算清楚,昔日的恩爱“账单” 被呈上法庭。那么,恋爱期间的红包、转账在分手后能否要求对方返还?
基本案情
金某与代某于2022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金某以微信转账及发红包的方式向代某共转账42笔,每笔金额在50元至30000元不等,共计转款75320元。其中有520、1314等特殊金额的转账,也有特意添加了说明的转账,如“买蛋糕、上班辛苦了,去吃一顿犒劳自己”等。
金某与代某于2023年2月结束恋爱关系,金某认为双方是奔着结婚而恋爱的,向代某赠与的款项也是附结婚条件的赠与,代某现不愿意继续交往,代某应返还恋爱期间的全部红包及转账,故起诉至巫溪法院。
调解过程
庭审中,代某表示在恋爱过程中,金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其赠与款项属实,但该款项并不附任何条件,均是金某自愿行为,属于无偿赠与,其要求返还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考虑到双方曾是恋爱关系,通过判决无法真正化解矛盾。为解开双方心结,实现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法官从“情理”到“法理”对双方开展了多次劝导,多次组织双方调解。金某称其已经37岁,完全是以结婚为前提谈恋爱,现在“人财两空”,代某应返还所有款项。而代某始终坚持其赠与是自愿,一分都不应该返还。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在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并将转账记录进行逐一核对后,承办法官反复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尤其是对扣减的金额向双方详细说明“金某赠与代某的财物系基于双方之间恋人关系这一特定的身份前提,此特定身份下的赠与相较一般赠与有所不同,其并不是完全以‘无偿’为特征,而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认定应当结合转账的目的来分析,在特殊时刻为表达爱意,主动发送的红包,比如‘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添加备注以及价值不大的礼金、财物,系日常性消费,一般认定为恋爱双方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行为,不应予以返还,但对于恋爱期间的其他大额转账,确实超过日常生活消费和一般性恋爱赠与范围,此类给付通常应理解为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以共同生活维系身份关系的附条件赠与行为,现你们恋爱关系已经终止,该目的未能实现,应当予以返还。”
最终,通过法官耐心的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成功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代某向金某返还赠与款3万元,承办法官立即组织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代某当场向金某给付了3万元。至此,这笔因恋爱纠纷引起的“经济账”得以圆满算清。
法官提醒
在恋爱期间互相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是人之常情,但应保持理性,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对于恋爱期间产生的经济纠纷常见以下几种情形:
一、双方用于表达爱意而赠送的小礼物和小额金额,或者双方日常性消费,系具有道德意义的一般赠与,一般不能主张返还。
二、双方间金额较大的财物赠与,其实质隐含了赠与方为缔结婚姻之目的,系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受赠方对此种目的也是明了的,若最终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则一方占有大额财产失去合理性基础,应当予以返还。
三、恋爱期间的转账,有证据证实系借款,可以主张对方返还。
因此,为了避免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备注转账款项性质,借款要留存书面凭证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避免产生纠纷时无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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