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在我国,自2001年《证据规定》首次提出“专家辅助人”概念至今已有二十年时间,在过去二十年时间里“专家辅助人”制度虽然得到了不断丰富和发展,但仍有许多诸如“专家辅助人”的概念和判断标准等基础性问题尚待研究和完善。本文,笔者专门就“专家辅助人”的基础性问题展开探讨,敬请同仁指正。
「关键词」:
专家 专家辅助人 资格 质证
01专家、专家辅助人概念
1.1 专家
《现代汉语词典》对“专家”的解释是“对某一门学问有专门研究的人;擅长某项技术的人。”词典只是给出“专家”的概念,并未就专家应具有的专业教育程度和应具备国家认证资格等条件做出限制,我们无法根据词典的解释来甄别专家。在工程领域,按学科门类的不同,存在诸如建筑专家、结构专家、桥梁专家、暖通专家、造价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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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领域中的“专家”一般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高等教育背景;
②8年以上工作经验;
③取得国家相应专业资格书或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高级职称。
不具有以上条件的专业人才一般进入不了“专家”库。
1.2 专家辅助人
“专家辅助人”并非法律名词,而是业界对“有专门知识的人”的简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八十三、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均使用了“有专门知识的人”概念,并未出现“专家辅助人”之名词。所谓“专家辅助人”并非法律名词,是业界对“有专门知识的人”的简称。
02专家辅助人介入工程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
专家辅助人制度主要体现在《民诉法》、《民诉法司法解释》和《证据规定》中。
《民诉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民诉法》为当事人寻求专家辅助人协助自己对专业问题发表意见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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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在《民诉法》第八十二条的基础上,对专家辅助人的数量、权限和性质做了如下细化:
(1)一方当事人可聘请专家辅助人的数量不得超过2名;
(2)专家辅助人在案件审理中仅有就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询问,双方申请的专家辅助人之间可以就专业问题进行对质,除此之外,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审理活动;
(3)专家辅助人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被视为当事人的陈述,将专家辅助人视为当事人对待。
《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使专家辅助人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
《证据规定》第八十三、第八十四条关于专家辅助人的规定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保持一致,但《证据规定》第九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询问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将专家辅助人视为“证人”,与《民诉法司法解释》将专家辅助人视为当事人的观点存在出入,为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适用带来困惑。
03专家辅助人介入工程纠纷案件的制度设计
3.1引进专家辅助人的立法初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被司法界公认为“疑难案件”,这是由于该类案件横跨法律和工程两大领域,融合了工程结构、建筑、造价、工程管理多个工科专业的特点决定的。
面对复杂的力学判断和繁琐的造价计算等专业知识,审判人员、案件代理人员和当事人往往是束手无策。为了解决这些专业性问题,就需要从立法层面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允许当事人去聘请精通这些专业知识的第三方专家作为当事人的辅助人参与庭审,协助当事人分析和解决专业问题。审判人员也需要通过听取专家对专业问题所发表的意见,以及对专业问题的质证和对质,再结合其他证据最终形成对案件争议问题的准确判断。为此,法律急需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
2001年《证据规定》第六十一条首次引进“专家辅助人”概念,后被《民诉法》(2012)修正时吸收,在《民诉法》(2021)修正时对“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了承继,《民诉法司法解释》(2022年)修正时对“专家辅助让人”制度内容进行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自2001年至今,立法在不断丰富和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其初衷就是为专家作为当事人的辅助人员参与案件诉讼活动提供法律保障,并对专家辅助人的法律地位、法律作用和权利限制等做出全面规定,有效保障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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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专家辅助人的权利限制
专家辅助人,是作为当事人聘请的协助自己参加庭审的辅助人员,其权利是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的。专家辅助人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针对专业性问题发表专业性意见或代表当事人对专业问题进行陈述,不能完全代表当事人参加专业问题之外的庭审活动。根据《民诉法》第八十二条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二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专家辅助人可以对鉴定意见或专业性问题提出意见;也可以代表当事人就鉴定意见发表质证意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被法律视为当事人的陈述。同时,人民法院可以对专家辅助人就专门性问题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就专门性问题向专家辅助人发问,专家辅助人之间可以相互就专业性问题进行对质。
总体而言,专家辅助人只能就专业性问题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发表意见或回答法官的询问,对于超出专业性问题的庭审活动,专家辅助人无权参与,这就是法律对专家辅助人权利的限制。
04实操中专家辅助人存在的问题
4.1 法律尚未制定“专家辅助人”的资格标准
自2001年以来,我国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关于“专家辅助人”制度,经过二十余年的不断修正和完善,已经初步建立了我国法律的“专家辅助人”体系,为“专家辅助人”依法介入复杂专业案件的审判提供了法律依据。
“专家辅助人”制度对复杂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辅助”作用,但该制度至今未制定“专家辅助人”的资格标准,无法判断哪些人可以作为专家辅助人,哪些人应该被排除在专家辅助人之外。实操中时常出现“专家辅助人”并不精通专业问题的案例,如此以来,当事人所聘请的“专家辅助人”不仅不能对复杂专业案件审判提供帮助,相反起到了扰乱司法审判的不良后果。
所以法律需为“专家辅助人”制定统一的资格标准,设立“专家辅助人”数据库。当事人可以从数据库中聘用专家辅助人,也可以从数据库之外聘用符合法定资格要求的人员担任“专家辅助人”,将非“专家”排除在“专家辅助人”之外。
4.2 专家辅助人未经过法律培训,不能有效胜任专家辅助人工作
专家辅助人对工程某一专业性问题比较精通,但对法律关于专家辅助人的要求(包括专家辅助人在庭审中何时可以发言,对哪些问题可以发言等)并不知晓,有的专家辅助人不听审判人员指挥,甚至把自己完全当做了当事人;有的专家辅助人不能就审判人员询问作出专业的回答。
目前,专家辅助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不能很好地完成专家辅助人工作的问题表现的较为突出。司法部门应该对“专家辅助人”加强法律知识培训,以此提升他们的法律知识,使之能胜任“法律辅助人”工作。同时也应制定“专家辅助人”管理办法,从“专家辅助人”的资格获取、资格取消、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管理。
4.3 审判人员未给“专家辅助人”充分设置发言环节
专家辅助人出庭的主要目的是协助当事人对建设工程专业性问题提出专业意见,为了满足专家辅助人发表意见,《民诉法》、《民诉法司法解释》和《证据规定》专门为专家辅助人设置了如下五个发言环节:
(1)就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2)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3)人民法院可以对专家辅助人进行询问;
(4)当事人可以对专家辅助人进行询问;
(5)专家辅助人之间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审判人员在庭审中应根据需要为家辅助人设置必要的发言环节,以此引导专家辅助人对专业性问题充分发表意见。但在审判实践中,存在部分审判人员只对自己关注的问题进行询问,并未设置和引导专家辅助人对专业性问题提出意见和质证、对质等环节,导致专家辅助人不能充分表达对专业问题的意见,致使专家辅助人制度没能起到应有的效果。
05关于“专家辅助人”制度建设的几点建议
5.1 统一制定“专家辅助人”的资格标准
作为专家辅助人,首先必须具备在某一专业领域中“专家”的身份。在建设工程领域,国家制定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组建了《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其他省市也建立建设工程领域的专家库。司法部门可以借鉴国家在建设领域的做法,在全国范围内制定“专家辅助人”统一资格标准,并建立相应的“专家辅助人”数据库。
为了节约资源,建立“专家辅助人”数据库时可以与工程领域的“专家库”进行嫁接,充分整合和利用建设领域中已有的工程“专家”资源,通过对工程“专家”集中法律培训后成为“专家辅助人”数据库的专家成员。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在“专家辅助人”数据库中聘请专家辅助人。如此一来,既可以解决“专家辅助人”没有统一判断标准的问题,又可以保障“专家辅助人”的整体专业素质,也为当事人选择“专家辅助人”提供了方便。
5.2 对“专家辅助人”实施法律培训
工程领域的“专家辅助人”均应是来自工程界的专家,对建设工程某一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但对法律知识相对缺乏。“专家辅助人”数据库建立起来后,司法部门每年需要对“专家辅助人”进行法律知识培训,重点培训内容是庭审程序,专家辅助人在提供专家意见时必须掌握的法律知识。
通过培训,使专家辅助人能够更好协助当事人发表专业意见,为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5.3 审判人员应为专家辅助人设置专门的发言环节,保障专家辅助人充分发表专业意见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引进“专家辅助人”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具有很大帮助。审判人员应在庭审环节中,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需求为专家辅助人设置必要的发言环节,以保证专家辅助人就专业问题充分发表意见,维护当事人的辩论权。同时,也要向专家辅助人释明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以外的庭审活动。应避免庭审活动中不给专家辅助人提供发言机会,或限制专家辅助人对专业问题的发言。
06结语
尽管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我国才刚刚建立起来,但该制度对法院审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具有不可否定的积极作用。司法部门需要不断研究和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及时解决在“专家辅助人”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使这一制度更好地服务司法审判工作。
关于专家辅助人介入工程纠纷案件的探讨
作者:闫中军来源:永伦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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