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过去人们之间的借款通常要通过借条、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方式来实现借款,但如今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借款模式更加多样化。比如,人们随时随地可以通过微信平台进行转账借款。在我们日常生活之中,此种现象随处可见。微信借款给我们日常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会引发诸多法律风险。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有鉴于此,本文对自然人之间通过微信借款可能引发的问题及规避风险的方法进行简要的探讨,希望能带给读者一定的帮助。
一、什么情况下会认定存在借款合意?
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往往会出现出借方向借款方主张返还借款及利息,而借款方则抗辩根本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法律关系之情况。然而,借贷合意的认定是处理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的逻辑起点,借贷合意存在与否直接关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因此借贷合意的认定在案件审理规程中至关重要。在发生微信借款的司法实践中,借贷合意是否存在一般会有以下情形及认定结果:
1、存在明确的借贷微信聊天记录,包括文字聊天记录和语音聊天记录。从微信聊天记录中,能够反映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借款的意思表示,则可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2、仅存在微信转账凭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该司法解释可以说明以下几点:
其一,出借人提供相关转款凭证证明交付借款的事实,可以推定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因此出借人提供相关转账凭证后即完成了初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其二,在出借人提交相关转账凭证之后,借款人则抗辩该转账是偿还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的,借款人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在借款人举证后使出借人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合意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后,举证责任又转向出借人一方。
其三,在借款人提供证据证明该转款是偿还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时,出借人仍就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若出借人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则法院可能会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从而判决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
二、什么情况下会认定实际交付款项?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借款的交付影响借款合同的生效。因此,借款是否实际交付亦经常成为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
司法实践中,借款的交付主要有转账交付和现金交付二种。对于转账交付,只要双方存在转账凭证即可认定当事人之间已完成借款的交付。但是,当双方通过微信达成借款合意,但通过现金支付时,需要根据出借人是否提供收据等书面凭证分别处理。若出借人提供了借款人出具的收据,则一般可推定出借人已履行交付义务。若借款人提出该收据系出借人伪造或借款人在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况下向出借人出具的,则法官应当对交付事实进一步审查。若出借人无法提供收据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双方之间的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款项是否支付。
三、如何认定借款利息?
在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交付借款后,法官需要审查借款是否约定了利息。
(一)“砍头息”的处理问题
“砍头息”是指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在微信借款中要谨防“砍头息”的约定,若约定了“砍头息”,则扣除“砍头息”之后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借款本金。
(二)未约定利息或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之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自然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若对利息未约定或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出借人要通过微信聊天的内容来约定借款利息、或通过电话录音的形式来约定借款利息等方式,一旦发生纠纷时,出借人可以通过这些证据进行主张利息。
(三)利率的认定及处理
根据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被修改)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该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法律保护年利率上限是24%,对于年利率超过24%至36%的部分,借款人已经按照约定向出借人支付利息的,借款人向法院主张返还的,不予支持。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自然人之间微信发生借款中利息的约定要符合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被修改)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超出部分无效。
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之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故,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自然人之间微信发生借款中利息的约定要符合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于利息约定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法律不予支持。
四、微信借款被认定合同无效后,本金与利息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上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出借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若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返还借款本金。至于是否支付利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有观点认为,利息损失由出借人自行承担,具体参考(2020)苏05民终664号、(2020)辽04民终110号;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利息仅支持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即自收到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具体可参考(2019)粤12民终1215号、(2019)粤12民终114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
五、结语
将微信转账记录作为证据使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通过提供微信个人信息页显示有手机号码或个人头像、朋友圈相册、对方自认、网络实名认证材料、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资料都可以起到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的作用。
2、借款前在微信上将借款意思、借款期限、利息通过聊天记录说清楚,语音聊天或文字聊天均可。
3、转账时填写备注信息。转账时备注转账用途,可以大大减轻举证难度。举证时,通过手机微信下载转账回执,回执单上会显示对方的基本信息备注的转账用途。
4、向法院提交微信转账记录时,除必须提供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屏外,在开庭时还应该提交使聊天的设备载体,比如手机、电脑。如果聊天记录已经被删除,也可提供通话录音等证据辅助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及利息和借款期限的具体约定。
微信借款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作者:梅斯新来源:凌科安时法律评论

前言 过去人们之间的借款通常要通过借条、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方式来实现借款,但如今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借款模式更加多样化。比如,人们随时随地可以通过微信平台进行转账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