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而不养,何以为家?出生仅三天的男婴被遗弃 ,法院怎么判?

来源: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诗经》有言:“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抚我畜我,长我育我,顾我复我,出入腹我。”人世间,有一种感情,不以回报为前提,不随岁月而消磨,那便是父母对子女的爱。

《诗经》有言:“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抚我畜我,长我育我,顾我复我,出入腹我。”人世间,有一种感情,不以回报为前提,不随岁月而消磨,那便是父母对子女的爱。但现实生活中,却存在少数不称职的父母,生而不养、养而不教,甚至狠心遗弃子女。日前,北屯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遗弃罪案件,28岁的母亲将出生不满3天的儿子遗弃在路边,经法官教育后仍表示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最终被法院以遗弃罪判刑,并被撤销监护人资格。亲子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础,关系着个体成长、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法官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该案法理进行了解析,希望当代年轻人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培养自强自立的社会责任感,共同营造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
未婚先孕产下男婴
2020年4月4日晚上,天已经擦黑,家住北屯市博望西街某小区的靳某扔完垃圾正在往家中走,突然听见有类似小猫小狗的叫声,循着声音找去,她发现有个裹着襁褓的小婴儿正在挥舞着双手。“谁把孩子丢这里了?”靳某赶紧抱起孩子,四处呼喊,但一直没人应答,无奈之下只能报警。警察很快赶到现场,通过调阅监控,最终锁定了遗弃孩子的人就是孩子的亲生母亲——加某。
加某生于1992年,初中文化,与前夫离婚后一直再未结婚。直到2020年4月与别某未婚先孕,生下一子。孩子刚怀上时加某让别某与妻子离婚,并同她结婚一起抚养孩子,当时别某没有表态,后来加某找别某要钱打算做流产,别某表示没钱,后来日子一天天过去,孩子被生了下来。
狠心弃婴被判处刑罚
4月2日下午,加某带着孩子和别某到北屯开了一家宾馆,给孩子洗完澡并哄睡着之后,二人开始商量孩子怎么办,商量无果后,二人带着孩子在宾馆住了一晚。第二天一早,别某说出去找钱,晚上再回来,说完离开了宾馆,再也没有和加某联系。在宾馆住了两天后,加某没钱再支付房费,带着孩子离开了宾馆。4月4日晚上,加某打了一辆出租车到了北屯市博望西街某小区,在确认四周无人后将孩子遗弃在某单元门口,希望孩子能遇到一个好人家收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加某作为母亲,对年幼的子女负有抚养义务,但其拒绝抚养,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亲生儿子遗弃在小区单元门口,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应予惩处,考虑到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261条明确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遗弃罪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身体权,而不是家庭关系,所以遗弃罪的主体不一定是家人,还有可能是保姆、孤儿院、医院等对无独立生活能力人有抚养义务的人。行为人将孩子遗弃在医院、商场、车站等公共场合,即使主观上是希望他人能够收养孩子,遗弃的行为仍构成遗弃罪,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值得注意的是,遗弃婴儿的行为绝不仅仅是构成遗弃罪那么简单。如果行为人将婴儿遗弃在深山沟、荒野等人迹罕至的地方,这在客观上将造成孩子得到救助的可能性很小,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孩子的身体健康,照顾孩子的生活,管理和教育孩子的法定职责。作为孩子的父母,应该给予孩子更多的关爱,而不是像本案被告一样把孩子遗弃,不顾孩子的死活。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司法及时发挥防线作用,更需要全社会协同发力,建立起全方位的权益保障体系,为国家的希望和未来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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