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背景
近几年来,整个出行市场硝烟弥漫,各网约车平台通过各种方式争抢用户,滴滴专车、快车、Uber等占领了大片市场,赢得了社会大众认可的同时也使得传统的出租车行业面临巨大危机,政府也在这一时期开始关注对网约车的监管。2016年10月8日,北上广深等城市发布了关于网约车管理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为网约车服务制定地方管理实施细则。而随着《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的对外公布,酝酿许久的网约车新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11月1日正式施行,这也意味着网约车这一新兴的出行方式正式通过部门规章的方式进行规范调整。现解读如下:
一、何为网约车经营服务?
根据《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关于网约车价格的规定:市场调节为主,政府指导补充
《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三、关于网约车平台公司设立的规定:申请放宽,责任加重
《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办法》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规定时,放宽了其申请的条件及程序,即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就可以向经营区域内相应的出租车汽车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需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未明确规定平台公司需自有车辆。但《办法》也对平台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较多约束,作为网约车平台公司需承担承运人的责任、组织并保证网约车辆的运营安全、保证网约车驾驶员的合法运营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平台公司应合理确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及应公布符合规定的计程与计价方式,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越界经营并应依法纳税等。同时,乘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信息采集目的、方式和范围有知情权,对于乘客的信息,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可超越范围,超越地域使用。
四、关于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的规定: 有条件,有差异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针对以上规定,北京、上海、深圳三个城市就根据当地的情况,对从事网约车车辆的车型、排量、保险及驾驶员的户籍、驾照和资质等进行了符合其当地实际情况的特殊规定。

五、关于网约车的监督检查及处罚:多部门联合监管,明确规定法律责任
《办法》第四条规定,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出租车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加强对网约车的市场监管、服务质量测评活动等。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有权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收集、存储、处理及利用有关客户信息进行监管与查处的权利。此外,办法还规定了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制度及网约车经营活动中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等原则。
近几年来,整个出行市场硝烟弥漫,各网约车平台通过各种方式争抢用户,滴滴专车、快车、Uber等占领了大片市场,赢得了社会大众认可的同时也使得传统的出租车行业面临巨大危机,政府也在这一时期开始关注对网约车的监管。2016年10月8日,北上广深等城市发布了关于网约车管理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为网约车服务制定地方管理实施细则。而随着《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的对外公布,酝酿许久的网约车新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11月1日正式施行,这也意味着网约车这一新兴的出行方式正式通过部门规章的方式进行规范调整。现解读如下:
一、何为网约车经营服务?
根据《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关于网约车价格的规定:市场调节为主,政府指导补充
《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三、关于网约车平台公司设立的规定:申请放宽,责任加重
《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办法》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规定时,放宽了其申请的条件及程序,即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就可以向经营区域内相应的出租车汽车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需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未明确规定平台公司需自有车辆。但《办法》也对平台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较多约束,作为网约车平台公司需承担承运人的责任、组织并保证网约车辆的运营安全、保证网约车驾驶员的合法运营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平台公司应合理确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及应公布符合规定的计程与计价方式,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越界经营并应依法纳税等。同时,乘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信息采集目的、方式和范围有知情权,对于乘客的信息,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可超越范围,超越地域使用。
四、关于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的规定: 有条件,有差异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针对以上规定,北京、上海、深圳三个城市就根据当地的情况,对从事网约车车辆的车型、排量、保险及驾驶员的户籍、驾照和资质等进行了符合其当地实际情况的特殊规定。

五、关于网约车的监督检查及处罚:多部门联合监管,明确规定法律责任
《办法》第四条规定,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出租车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加强对网约车的市场监管、服务质量测评活动等。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有权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收集、存储、处理及利用有关客户信息进行监管与查处的权利。此外,办法还规定了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制度及网约车经营活动中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等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