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阶段,合同文件一般会明确约定对于签证文件的确认需要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的签字及盖章方可生效。如只根据合同中双方达成的意思来看,施工单位若想成就签证的价款,必须得到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同时签字盖章才能实现,但根据建设工程的实践经验来看,无论哪种类型的签证建设单位均较为排斥,对于施工单位要求确认签字盖章一般都秉持着较为消极的态度,不愿予以配合,而施工单位为了维系与建设单位的友好关系,项目经理通常在施工进行中不得不将此类签证的签署事宜放缓甚至直至项目最终结算时才提出,而这种情形一般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建设单位对于这类没有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的签证不予承认,即便是到了诉讼阶段“签证无业主签字盖章”也成为了建设单位不予确认工程量惯用的抗辩理由,施工单位对此类事情苦不堪言。
那么对于这类仅有监理签字盖章而没有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的签证文件究竟能否成为施工单位确定工程量、要求业主增加工程款的依据变得尤为重要。从笔者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处理该类案件各地的法院通常能秉持着一个较为合理且公正的观点,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审判人员通常会结合工程签证文件本身内容与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并对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询问、勘察等,如审判人员认为施工单位所提供的签证文件本身真实且与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内容一致,与施工日志及照片所载一致,或与新旧图纸所显示的内容对比一致,加之以其他证据证明,基本可以断定签证内容的真实性,那么审判人员就会对相应的签证文件予以认可。在既往的生效裁判中不乏此类之情况。
参考案例
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终1517号二审民事判决中认为:
(二)关于未经宏宇公司签字、盖章的签证单费用4074591.43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已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本案中,经查,该部分签证单经监理签字,可以证明工程量已经发生。且宏宇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签证单所载内容与实际施工不符。同时,《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5.2条虽约定“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工程量等工程变更的联系单……”,但宏宇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异议签证单所载内容属于该条款约定事项。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征求意见稿之后,一审法院多次要求陈鑑勇就其提出的该部分异议予以汇总,并详细说明异议联系单的具体情况、明确工程量是否实际发生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但其均未回应法庭要求。故在工程量实际发生且无证据表明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存在违反监理程序行为的情形下,鉴定机构根据相关签证单作出相应的造价评估,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无不当。
(六)关于应否采信北区地下室、1#、14#-18#楼桩基资料的问题。宏宇公司主张该部分资料无监理单位及宏宇公司签字、盖章,不应作为鉴定依据。经审理查明,《对鉴定报告的回复(二)》上册第15页已明确,北区地下室、1#、14#-18#楼桩基资料有监理单位签字无建设单位签字。宏宇公司诉称与查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鉴于监理单位系建设单位所选任,其签字确认的签证单能够反映实际施工情况。且宏宇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该部分签证单所载明的工程量存在未经其允许的工程量变更等可以核减工程量的情形,故对该部分金额未予核减,并无不当。同时宏宇公司虽上述主张个别数据异常,不合常理,但宏宇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诉称异常数据与实际施工事实不符。即便依宏宇公司主张个别数据可能存在异常情形,但在没有提供有效反驳证据的情况下,亦不足以由此简单否定经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签证单的效力。宏宇公司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坤略总结
上述该案件虽未经宏宇公司(发包人)签字、盖章确认,施工单位的工程签证依然得到了法院的认可,主要原因在于:
01施工单位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且该部分签证单经监理签字。
02宏宇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签证单所载内容与实际施工不符。
03监理单位系建设单位所选任,其签字确认的签证单能够反映实际施工情况。
GBT50319-2013
从案件判决不难发现,法院在裁判该类案件时把监理签字确认作为重点证据进行考察,那么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监理究竟是一个怎样的角色,法院又为何把监理的签字确认看得尤为重要呢?这就涉及到GBT 50319-2013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之相关内容及规定:
2.0.2建设工程监理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3.2监理人员职责
3.2.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3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4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5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
6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
7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8进行工程计量。
9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10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1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2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及上述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身份与相关职责内容分析得知,监理是具有较为独立的身份系建设单位选任且有对工程进行计量的重要职责,即对项目、项目群、项目组合管理中的进度、费用、资源(工程量、设备、材料、人工等)、质量、KPI等具体内容进行数量计量、统计和分析,那么对于监理确认的工程量或监理确认的工程签证等函件材料就应当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结合建设工程自身的特点及相关参与方的权利、职责,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针对工程签证等事宜发生工程量确认争议时,经监理签字确认的函件是确认工程量较为重要的材料,即便该类函件或材料没有经过建设单位的确认,也应当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坤略结语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如发生变更或签证时,应及时做好相应材料的保存工作,必要时应与建设单位召开项目会议,并对相应的事实进行确认,无法确认签字时应及时采用邮寄的形式将相关内容邮寄给建设单位以固定好证据。
工程签证仅有监理确认能否被支持
作者:魏雪 田喜来源:坤略律师事务所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阶段,合同文件一般会明确约定对于签证文件的确认需要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的签字及盖章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