忙碌了一天,终于能够在闲暇时间刷刷手机,却在某网站上发现了关于自己的不实帖子,此时你会怎么做呢?是不予理会?还是为证清白发帖,甚至怒气上头骂回去?近日,永川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侵权案件,判决选择“回怼”的被告彭某、李某向原告夏某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2021年2月2日,网名为“某春”、“某过”的网友在某网帖下发表了对夏某有侮辱性质的不实言论,其实名认证人分别为被告彭某、李某。一年后,彭某、李某又一次在夏某门市对其进行辱骂。夏某不堪其忧,认为自己的精神和财产都遭受了严重损害,故将彭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庭审中,彭某和李某均辩称是夏某先发帖(帖子已删)辱骂自己,后续的发帖行为仅是对夏某的合理反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夏某确实曾在网上针对李某发表不实言论,引发彭某、李某对该网帖跟评,有错在先。但彭某、李某发现网帖后,直接发表不当、不实言论辱骂夏某,该行为亦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侵犯了夏某的人格权,其二人应向夏某赔礼道歉,遂判决彭某、李某在发帖网站上发表道歉声明,保留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并赔偿夏某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共计3000余元。
法官说法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名誉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在确认自己名誉权受到侵害后,应当及时以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应采取以牙还牙、甚至更恶劣的方式循环报复,否则只会升级矛盾,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当事人还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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