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实务中女性职工退休年龄

来源:劳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摘要:目前,我国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干部年满55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

摘要:目前,我国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干部年满55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退休年龄为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因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但实务中针对女性的退休年龄仍存在诸多争议,本文通过分析法律规范性文件及案例梳理,浅谈实务中女性职工退休年龄认定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女性职工;退休年龄
一、我国法定退休年龄
现行有效的规定退休年龄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最早可以追溯到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其中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此条规定,无论男女,均未考量普通工种与特殊工种之差异,实际可操作性极差。到后来劳社部发〔1999〕8号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重申: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这个规定区分了女性干部、工人身份,也划分了普通工种和特殊工种,同时考虑了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可操作性更强。但在实务中围绕女性干部和女性工人身份认定及其退休年龄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
二、山东省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先后发布了鲁劳社[2004]7号文、鲁劳社函[2006]311号文,对女性干部和工人身份如何认定及如何办理退休作出进一步规定。
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工人岗位工作,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已满5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如达到55周岁之前符合在工人岗位连续满5年这一条件时,也可根据本人申请,按其满5年时的实际年龄办理退休。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工人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管理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不满10年的,按50周岁执行。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管理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工人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
山东省地方性规范的规定兼取两者,不仅仅看干部身份还是工人身份,更看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岗位与工作年限。退休体现出较大的灵活性:干部身份如果退休前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满一定年限(这里的“一定年限”为5年)的,按照工人年龄退休(50周岁);工人身份如果退休前在管理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一定年限(这里的“一定年限”为10年)的,退休年龄按照55周岁。原干部身份女职工,在工人岗位上工作至50周岁时,不满5年的,可以按照55周岁退休,也可以依照当事人申请,连续工作满五年后即办理退休手续(如某女干部47周岁时调至工人岗,50周岁时在其工人岗位上连续工作尚不足五年,此时不符合女干部50周岁退休之情形,原则上应当按干部退休年龄55周岁执行。但是,也可以申请在其连续干满五年工人岗后,52周岁即办理退休。)
此外,还有一条实务中“颇具灵活性”的规定,女干部(工人)曾在工人(管理)岗任职,退休前又调回管理(工人)岗的,按照其退休前的工作岗位确定退休时间,此时就不再考虑之前是否在其他岗位工作满一定年限。也因此干部连续在工人岗工作满五年,只要满五年时其尚未退休,将其调回管理岗仍可按照55周岁办理退休;同理,女工人在管理岗连续工作满十年,只要满十年时其尚未退休,将其调回工人岗,仍可按50周岁办理退休,应该说在这一方面用人单位享有较大的自主决定权限,这是劳动合同本身的人身从属性决定的,劳动者应当在用人单位安排的岗位上按照其提供的劳动工具、要素从事劳动工作,工作内容、岗位性质的变动很大程度上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面的合意,而更多体现用人单位单方面的意志。
三、评析案件,浅谈退休年龄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案例:周剑华与济南市蔬菜副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
一审原告人周剑华,女,工人身份,1966年生,2016年年满50周岁。其所任职的济南市蔬菜副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前文所述劳社部[1999]8号文为其办理了停薪停保和档案转接,退休。但周剑华认为自己从2001年12月至2007年7月任物业公司主管、2007年7月至年满五十周岁前任档案管理员,这两段工作经历都属于在公司管理岗任职,两段工作经历累计已经超过十年,应当按照鲁劳社函[2006]311号文中规定的“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因此认为被告为其办理退休错误,要求撤销,并按照五十五岁办理退休,补发其因被告错误办理退休期间社保、公积金停缴的差额工资。
被告答辩称原告不符合鲁劳社函[2006]311号文中规定的“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的情形,而应该是“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管理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工人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理由是2001年12月至2007年7月任物业公司主管属于管理岗,而2007年7月之后任档案管理员并不属于管理岗,其属于曾在管理岗工作,又调回工人岗工作至达到退休年龄的情形,因此按五十岁办理退休并无错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单方面主张档案管理属于管理岗要求与之前的物业公司主管累计计算管理岗年限,但用人单位并不认可。而且原告并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在档案管理这一岗位上所享受的待遇是管理岗待遇、或者提出任何公司内部的管理规定、办法等证据证明档案管理属于管理岗。而且一个岗位究竟是何种性质的工作岗位,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由企业自行决定、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也可以适时调整一些岗位的岗位性质,这些都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体现,原告认为办理退休错误、要求55周岁办理退休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且超出了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不予支持。最终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
从这个案例就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在决定职工从事的岗位性质上(管理还是非管理)有高度的自主权,这本身是由劳动关系的人身从属性决定的。本案中原告仅因档案管理中存在“管理”二字,就主张其所在的岗位是管理岗,却拿不出公司内部将此岗位定性为管理岗的凭证,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在职位上所享受的待遇、职级是管理岗的,且公司并不认可此是管理岗,其要求按照管理岗退休最终被驳回。同时这也说明在岗位性质上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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