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碳信用市场发展完善,通过碳抵消机制实现碳中和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碳信用,又称碳权,指在经过联合国或联合国认可的减排组织认证的条件下,国家或企业以增加能源使用效率、减少污染或减少开发等方式减少碳排放,因此得到可以进入碳交易市场的碳排放计量单位。

碳信用,又称碳权,指在经过联合国或联合国认可的减排组织认证的条件下,国家或企业以增加能源使用效率、减少污染或减少开发等方式减少碳排放,因此得到可以进入碳交易市场的碳排放计量单位。碳信用额作为一种用市场方式来解决环境问题的产物,是一种特殊而稀缺的有价经济资源,其能在资本市场流通,并进一步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
碳信用额有两种类型:
1、自愿减排(voluntary emissions reduction,VER),即在场外交易或自愿市场上交换信用额的碳补偿;
2、核证减排(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CER),即旨在补偿某个项目的排放的监管框架定义的排放单位(或信用额)。
一、我国碳信用市场发展现状
尽管碳信用在我国有了长足发展, 但总体看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市场体系不健全, 国内金融机构对碳信用的参与度不高。碳信用在我国传播的时间有限, 国内许多企业还没有认识到其中蕴藏着巨大商机。同时, 我国政府及国内金融机构对碳信用的价值、战略意义、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等尚不了解,除少数商业银行关注碳信用外, 其他金融机构鲜有涉及。二是中介市场发育不完善。碳减排额是一种虚拟商品, 其交易规则十分严格, 开发程序也比较复杂, 销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户, 合同期限很长, 非专业机构难以具备此类项目的开发和执行能力。在国外碳信用项目的评估及排放权的购买大多数是由中介机构完成, 而我国本土的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 难以开发或者消化大量的项目, 另外也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和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三是碳金融产品数量和创新不足,我国只有商业银行及政府推出了一些碳金融产品, 投行和交易所还没有参加进来, 虽然兴业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做了一定的开发, 但不论产品数量、功能还是多样性方面都难以满足市场的需求。
二、我国碳信用管理机制
我国参加了CDM机制(清洁发展机制),在CDM注册备案项目中,我国项目数占比达45.9%,是项目数最多的国家。除了国际机制与独立机制外,我国也有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计划,福建、北京和广东省级的碳信用管理机制。
(一)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计划
2012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明确中国自愿减排项目的申报、审定、备案、核证、签发等工作流程。中国核证减排(CCER)可以用于国内试点地区企业履约需要,也可以用于企业和个人的自愿减排。发改委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采取备案管理,参与自愿减排交易的项目、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均需在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和登记,并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交易。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计划于2015年1月启动交易。2017年3月,暂停CCER项目和减排量备案申请,已签发的仍可交易和使用,但供给实际上被冻结。截至目前,国家发改委公示的CCER审定项目累计达到2856个,备案项目1047个,获得减排量备案项目287个。获得减排量备案的项目中挂网公示254个,合计备案减排量5283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从项目类型看,风电、光伏、农村户用沼气、水电等项目较多。
2020年3月,国际航空碳抵消与减排计划 (CORSIA) 批准可以使用CCER进行抵消,这表示我国的碳信用标准可以为国际所接受。
(二)福建、北京和广东省级的碳信用管理机制
福建林业碳汇抵消机制、北京林业碳汇抵消机制、广东碳普惠抵消信用机制是通过在本省(市)内的林业项目用于本地区的自愿减排。2017年,福建林业碳汇抵消机制启动,有碳汇造林、森林经营碳汇、竹林经营碳汇三类型项目通过审核,签发了约200万个碳信用。
2014年,北京市规定辖内的碳汇造林和森林经营碳汇项目可用于重点排放单位的抵消。北京林业碳汇项目主要包含CCER、北京林业碳汇抵消机制(BCER)、北京碳汇基金项目、义务植树购碳履责项目等。核证过的林业碳汇项目经北京市发改委、园林局审定认可后,可预签获60%的核证减排量用于碳交易,再获得国家发改委备案的CCER后,将与预签发减排量等量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从其项目减排账户转移到其在北京市的抵消账户。2018年,北京碳市场挂牌4个林业碳汇项目,当年成交林业碳汇项目23笔,成交量共计87151吨,成交额超过197万元。
广东碳普惠抵消信用机制的目标是通过推动广东省内全社会低碳行动,促进公众减排。侧重点在于社区导向型的减排项目,包括分布式光伏、节能空调、家用空气源热泵、垃圾循环利用和林业碳汇等。2018年履约年度内,广东碳普惠核证自愿减排量成交量占广东试点碳市场履约总量的2.2%。
三、碳信用与碳排放权的联系——碳抵消机制
碳排放权是政府发放给控排企业的排放权证书,固定了企业每年的碳排放量,多出的碳排放量需向市场购买。碳信用是企业通过减排技术或项目,以实际减排量获得的额外等量二氧化碳排放权。购买碳信用额度,是企业解决无法消除的排放的一种方式。
碳信用与碳排放权是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两者之间产生抵消机制。比如,超额排放的企业可以通过减排技术积累碳信用以抵消超额排放,或是向其他有碳排放权或碳信用的企业购买等额的二氧化碳排放权。但为了保障配额市场的需求,也为强制要求各强排企业将主要精力放在自身的减排努力上,各碳交易体系通常会对碳信用的使用数量进行一定的限制,例如2021年颁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就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抵消机制的设立不仅补贴了降碳项目,也增加碳市场产品种类和流动性,帮助控排企业降低履约成本。碳信用额与碳排放权的有机结合能帮助企业在更灵活的市场中更好地履行对于碳中和减排目标的承诺。
可参与碳抵消机制的项目通常分为两种:
1、采用化石能源替代等方式实现的碳减排,如风电、光伏、垃圾焚烧等可再生能源项目;
2、通过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达到减排效果,如林业碳汇、碳捕获利用与封存技术等。
此外,个人也可参与碳抵消机制,例如许多平台为个人交易提供计算碳足迹以及为植树造林或可再生能源项目捐款的服务。
四、我国碳市场自愿减排抵消机制相关政策
2012年,国家发改委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纳入CCER抵消机制。2020年12月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指出,CCER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CCER抵消机制是对自愿减排项目的鼓励行为。CCER抵消机制的抵消比例为1:1替代碳配额,抵消比例不超过总碳配额的5%。碳市场按照1:1的比例给予CCER替代碳排放配额,即1个CCER等同于1个配额,可以抵消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消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
五、相关建议


1鼓励更多地区推出自愿减排计划或碳信用机制。鼓励地方政府推出更多碳减排抵消机制,建立自愿减排交易系统,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碳减排行动,逐步完善碳信用多元化、市场化的价值实现机制。


2推动国内碳信用机制参与国际碳机制和独立碳机制。在建立国内碳信用管理机制的过程中,也要保持与国际机制、独立机制的接轨,并积极参与到国际机制和独立机制,使国内签发的碳信用能用于国际机制和独立机制的抵消。


3积极培育中介机构。碳信用的相关活动需要非常专业的机构,而我国碳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 人才十分缺乏,中介机构也不足,开发或者消化大量的项目难度较大,也缺乏专业机构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和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需要加强中介机构的培育,为碳交易提供更多的专业化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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