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拆迁损害其附房为由阻挠施工、索要赔偿,后果如何?

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Q:以拆迁修建安置楼可能损害其附房为由,多次采取要跳入施工现场的方式阻止施工、索取财物,该行为构成什么罪? A:构成敲诈勒索罪。

Q:以拆迁修建安置楼可能损害其附房为由,多次采取要跳入施工现场的方式阻止施工、索取财物,该行为构成什么罪?
A:构成敲诈勒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份以来,金峰集团在其承揽的吕梁新区盛地安置楼2号楼施工时,被告人侯某以施工可能会造成其居住房屋的附房裂缝为由,多次采取要跳入施工现场危及其本人人身安全的胁迫手段阻止施工。在侯某的多次胁迫下,金峰集团为赶工期,最后向被告人侯某支付了30万元作为赔偿金,才使得工程顺利开工。经山西中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侯某被拆除的附房进行测算,其造价金额为45792.1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作为吕梁新城建设所在地盛地村村民,在新城建设拆迁房屋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的方式向施工方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被拆的房屋的工程造价经测算为45792.19元,工程造价不能等同于该附房的价值,应以房屋征收补偿汇总表中载明的征收补偿金81322元作为该附房的价值,故被告人的犯罪金额应认定为218678元。被害人在施工过程中对被告人所属附房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故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侯某犯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责令被告人侯某退赔被害人218678元。
上诉人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多次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考虑到本案是因上诉人侯某对吕梁新城建设修建安置楼损害其所属房屋而过度索赔引发,犯罪情节较轻,且二审期间上诉人自愿委托其近亲属已就其现有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等事宜与政府部门达成一次性处理协议,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侯某的家属自愿代其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结合考虑对上诉人侯某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但鉴于二审期间发生新的影响量刑的情形,依法应当改判。判决:一、撤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7)晋1102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审理法院:山西省吕梁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晋11刑终161号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