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今日上线顺风车试运营:背后有哪些法律风险?

来源:江西六尺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六尺条· 顺风车 年关将近,恰逢滴滴11月6日宣布,将于今日(11月20日)起,陆续在哈尔滨、太原、石家庄、常州、沈阳、北京、南通7个城市上线顺风车试运营。

六尺条· 顺风车
年关将近,恰逢滴滴11月6日宣布,将于今日(11月20日)起,陆续在哈尔滨、太原、石家庄、常州、沈阳、北京、南通7个城市上线顺风车试运营。顺风车上线后,选择搭载顺风车回家既经济又方便。殊不知,搭乘顺风车背后,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车辆发生事故,车上乘客意外受伤,该谁来出医疗费?
私家车投保交强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并约定使用性质为非营业个人后,却通过“滴滴出行”软件注册为滴滴车主,在“顺风车”平台接单从事营运活动发生交通事故,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该赔偿吗?
真实案例回放
2018年7月10日刘某通过滴滴出行app约到孙某在该平台实名注册的顺风车,准备前往郑州新郑机场,行至沪陕高速1187公里100米处,孙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与奎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乘坐人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孙某对此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奎某、刘某无责任。之后刘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理由是“购买保险时合同中注明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现在车辆性质发生改变,我们有理由拒赔”。
法院一审认为,案涉车辆参与的是顺风车,而顺风车属于合乘不属于营运性质。参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合乘行为是以车主正常出行路线和常规使用车辆为基础,并不会因此而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顺风车的非营运性质并不因为合乘频率、接单数量、行程信息等因素而被改变。故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那么如何准确判断车辆使用性质、危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保险免责条款能否适用成为了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
“网约车”与“顺风车”本质上不同
网约车全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其本质依然是出租车,提供非巡游预约的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如果是购买私家车后专门从事网约车业务,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保险车辆的“专车”,原则上应认定为改变了车辆实际用途,从事营运活动的车辆。
该类专车活动,与投保时告知的非营运个人使用具有本质区别,而且实际上也加大了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
顺风车是私人小客车合乘,也可称为拼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驾驶员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顺风车并未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仍然是家庭自用,只不过基于免费互助或分摊成本的需要搭乘了其他同路人。
且合乘行为是以车主正常出行路线和常规使用车辆为基础,并不因此增加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从顺风车的收费标准来看,顺风车并不以盈利为目的,故车辆使用性质并未改变。
网约车与顺风车保险免责条款不同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而保险合同时常附带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中关于责任免除的条款包括:“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即对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原因进行了细化。
家用车从事职业性的网约车服务,属于使用性质变更,如怠于通知,则保险公司可对相应事故免赔;而家用车从事顺风车服务,使用性质并未改变,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拒绝理赔。
六尺条律师观点
笔者认为顺风车乘客、驾驶员以及运营平台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乘客在选择网络平台顺风车出行时,应注意所拼车辆收取的费用是否超出需分摊的行驶成本,除了燃料费、过路费等不得收取其他任何形式的费用。否则超出行驶成本就被认定为是以盈利为目的,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2.顺风车驾驶员应当注意顺风车应是一种顺路合乘行为,是在车辆自用的基础上顺路搭乘出行线路相同之人,由合乘人合理分摊出行必要费用的活动。
如果该车辆既存在顺风车行为又存在网约车行为,则要在网约车行为不具有持续性、频繁性等特征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才不构成减轻赔偿的理由。
3.要避免司法实践中此类争议出现,解决之根本还需网络平台作为运行方尽到审查责任,即网络平台对于接入的车辆负有严格的审查义务,其内容之一当包括网约车保险,对于未投相应保险的车辆,应拒绝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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