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法院该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及理论界都存在争议,理解上的差异,导致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处理也不尽相同,甚至同一法院也存在不同做法。此分歧,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认为应当驳回起诉,一种认为应当驳回诉讼请求。笔者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故而,法律对于被告的要求,仅仅是“明确”,而非“恰当”“正确”“适格”。现实生活中,同名同姓者颇多,如果因为没有明确的住址等身份信息情况,导致无法确定具体的被告,就属于无明确的被告,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应裁定驳回起诉。被告的是否适格,并非立案审查时即能发现,此也不属于立案审查的范围,立案部门的职能只是依照上述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行使立案审查权,审查的是原告程序意义上的诉讼权,符合该条规定,即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的,则不予受理。立案审查不得涉及案件实体的审查,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并非一目了然之事,多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法官才能综合判断,从而产生诉讼主体适格与否、责任承担等事项的裁判心证。被告主体适格,方可引起被告对原告诉讼主张的承受、抗辩、反驳等实体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原告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必要前提,因而影响的是原告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而非能否诉讼的程序诉权,是属于案件实体问题的范畴。
笔者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应当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笔者认为,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更好地践行司法为民,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避免法院诉讼资源不必要的浪费,法官在被告主体不适格时,宜向原告释明,建议其申请变更适格被告,由法院通知变更后的适格被告参加诉讼,进一步开展审理活动。如果原告拒绝变更被告的,则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主体不适格如何处理
作者:圣典律师事务所来源:圣典律师事务所

对于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法院该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及理论界都存在争议,理解上的差异,导致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处理也不尽相同,甚至同一法院也存在不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