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监管“1+3”之存管篇

来源:翰鸿律师

文章摘要
随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正式公布,网贷合规进入“1+3”时代。

随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正式公布,网贷合规进入“1+3”时代。对P2P网贷机构而言,解决资金存管问题是刻不容缓的,本文将对《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结合至今六个多月来的监管情况略作解读。
一、 明确银行职责范围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职责的业务。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担任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人不对网络借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出借人须自行承担网络借贷投资责任和风险。”
《指引》的正式出台明确了银行作为存管人的条件、职责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明确了银行作为存管人并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在《指引》正式出台之前由于权责划分未明确,一些银行对于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有所顾虑,虽然有少部分商业银行已与P2P网贷机构合作上线存管系统,但是大部分银行对存管业务并不积极。这一条款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商业银行开展此类业务的压力,从而提高其意愿。自《指引》颁布实施以来,我们发现,已与银行签署存管意向合同或完成系统对接的P2P网贷机构数量有了明显提升,对于原来寻找存管困难的P2P平台来说可以多与商业银行接洽。
二、 明确存管银行类型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存管人,是指为网络借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
“第十四条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指引》第五条意味着第三方支付平台不能开展平台的资金存管业务,仅能进行支付业务的合作。在实际监管过程中,一些地方还要求选择的银行必须在当地有营业网点,对于存管人的选择作出了一定限制,部分P2P网贷机构不得不中断与原先银行正在进行的对接,重新选择存管人,而商业银行在资金存管方面对于委托人的门槛颇高,对于网贷机构来说,一些仍停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存管的P2P需要把握整改的时间节点,同时平台在寻找存管银行的时候,应当注意当地监管部门的实际要求,在上海的企业就要寻找唯一一家在当地有营业网点的商业银行,避免在后续的备案过程当中因此出现状况。
三、 明确存管人职责,避免出现资金池
“第十二条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存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 …
(二)为委托人开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为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等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 …
(四)记录资金在各交易方、各类账户之间的资金流转情况;
… …”
“第十三条存管人与委托人根据网络借贷交易模式约定资金运作流程,即资金在不同交易模式下的汇划方式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不同模式下的发标、投标、流标、撤标、项目结束等环节。”
监管过程当中,大量P2P网贷机构存在着自有资金与网络借贷资金混同、变相归集资金以及形成资金池的问题,《指引》的相关规范意在基本杜绝以上问题造成的流动性风险,有效保护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对于不规范的行为进行整改。同时,《指引》对于网络借贷的过程进行全方位的覆盖,杜绝了P2P网贷机构剑走偏锋的可能性。因此对于P2P网贷机构来说,无论是否已经对接银行存管,如有资金流向方面的问题都应早做准备,短期内实在无法落实的,至少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自有资金的分账管理作为过渡,但是随着整改期限逐步逼近还需提前考虑进行银行对接的可行性,尽量在明年4月前完成落实。
四、 明确非银机构开展存管业务将处罚
“第二十四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商业银行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当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本指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其他机构违法违规从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协调机制,对其进行业务定性,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移交相应的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于已经开展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委托人和存管人,在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情形的,应在本指引公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逾期未整改的,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时至今日,《指引》发布后6个月的整改期限已过,实践当中大部分P2P网贷机构已经在努力进行对接或者考虑业务转型,一些有实力的优质P2P网贷机构已经按照要求完成了存管整改。由于委托人和托管人互相之间选择的门槛变高,对于一些体量较小、仍未完成对接的P2P网贷机构来说,虽然监管对时限有部分的放宽,但整改的大节奏不会停止,对于有备案需求的P2P网贷机构来说仍需注意时间节点。
五、 明确担保人资金也纳入存管范围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是指委托人在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包括为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等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所开立的子账户。”
明确了担保人资金纳入存管意味着担保人也不能在其他银行开立帐户,而必须在存管行开户,意味着所有网络借贷的参与人都纳入了监管范围,网贷业务资金将没有灰色地带。
六、明确不得以存管人进行宣传
“第二十一条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营销宣传。”
部分P2P网贷机构会在主页上显示出“**银行合作伙伴”等字样和图标,意在传递塑造本平台实力雄厚、投资风险低的信息,对投资者来说有一定的误导作用。《指引》的这一规定意在禁止不恰当的宣传和不正当的竞争,净化市场环境。对于平台来说,现在的监管环境下,一些方面并没有很多的发挥空间,平台应当客观真实地呈现自己的信息,不要忽视小节而影响备案。
结语: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之路,必然淘汰大部分不合格的竞争者,但是对于行业的长期发展确实利远远大于弊,经过整改之后若能化茧成蝶,对于网贷平台来说将迎来一个良性发展的时期,因此无论是投资者、借款人还是平台自身,最终都是这场净化中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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